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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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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加強闡揚孔孟思想
    ,推行復興中華文化,及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須借用本所場地者,得申請使用之;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
    一切安全責任。
三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拍攝影片,並應檢附
    左列文件,送請本所轉報臺中市政府審核:
 (一) 行政院新聞局拍攝電影證明函件。
 (二) 劇本 (故事大綱) 。
 (三) 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
四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經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預繳財
    物破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俟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
    破損財物、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時,無息退還之。但自行放棄使用時
    ,已繳納之保證金,得申請無息退還。
五  經核准使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 (政府舉辦之活動) 必須收回時,
    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申請
    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
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即停止使用:
 (一) 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者。
 (二) 使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  使用本所場地時,原有之設備或公物,不得任意或改變,如有破損情
    事,應由申請人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復,如未於限期內修復時,得
    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在其保證金項下抵付賠償,多還少補。至場地
    如須佈置,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後輔導為之。
八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五日。
九  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申請人應按日自行雇工,配合本
    所整理清掃場地,以維護環境整潔。
一○  使用期間,如需使用本所之用水時,須先行洽商,於事後按實際使
      用數量給付費用,並由本所解繳市庫。但電氣部分為顧及安全不予
      供用,申請使用者自行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