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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認養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協 助政府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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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之里 守望相助隊。 (二)認養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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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人認養里守望隊時,應向里守望相助隊所屬之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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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在同一區內以認養一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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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人認養之隊象,由區公所指定之。但認養人指定對象時,得依其 指定。二人以上指定同一隊時,由區公所協調或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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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金額以維持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一年所需金額為原則,但其支 出項目不得與本府補助款核銷項目重覆。 二人以上共同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認養金額由認養人約定分擔,約 定書並應送區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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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里守望相助隊之期限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願繼續認養同一隊時 ,得優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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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與區公所所簽訂認養契約,認養金額應 於契約中載明。 前項認養金應於簽約時一次捐出,不得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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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公所應將經收認養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 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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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終止認養契約: (一)認養人不當干涉里守望相助隊之隊組織與運作。 (二)里守望相助隊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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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隊之辦公處暨立銘錄牌及在巡邏車體題 示認養人,以示義舉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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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區公所每年應表揚認養人連續認養三年以上或跨區認養三隊以上者 ,由區公所報請本府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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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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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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