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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鼓勵民間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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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認養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協
    助政府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之里
      守望相助隊。
(二)認養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人
      士。
三、認養人認養里守望隊時,應向里守望相助隊所屬之區公所申請。
四、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在同一區內以認養一隊為限。
五、認養人認養之隊象,由區公所指定之。但認養人指定對象時,得依其
    指定。二人以上指定同一隊時,由區公所協調或抽籤決定。
六、認養金額以維持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一年所需金額為原則,但其支
    出項目不得與本府補助款核銷項目重覆。
    二人以上共同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認養金額由認養人約定分擔,約
    定書並應送區公所備查。
七、認養里守望相助隊之期限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願繼續認養同一隊時
    ,得優先申請。
八、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與區公所所簽訂認養契約,認養金額應
    於契約中載明。
    前項認養金應於簽約時一次捐出,不得分期付款。
九、區公所應將經收認養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
    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終止認養契約:
(一)認養人不當干涉里守望相助隊之隊組織與運作。
(二)里守望相助隊已解散。
十一、被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隊之辦公處暨立銘錄牌及在巡邏車體題
      示認養人,以示義舉風範。
十二、區公所每年應表揚認養人連續認養三年以上或跨區認養三隊以上者
      ,由區公所報請本府表揚。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