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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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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協助政府維護勞工及公共安全,特
    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部分」訂定本要點
    。
二  民眾向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可
    使用檢舉專線電話,或以書面方式行之 (有關檢舉電話及書面檢舉應
    包含內容如附表一) 。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檢舉,受理單位
    均應嚴予保密。
三  警察機關、消防機閞或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前項之檢舉應指派專人負責
    ,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受理非轄區之檢舉案件時,應以最速件移送該管轄區處理。
四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構不得將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對外洩
    露。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處分。但經檢舉人同意椄受
    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五  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經查獲屬實者,按查獲之原料、半成品及成
    品市價 (由臺灣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指定會員單位依附表三格式估算
    ) 之四分之一核發獎金;獎金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最
    高獎金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經民眾檢舉查獲或主動查獲之違章爆竹煙火業,
    若發現有勞工作業情形,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勞動檢
    查機構會同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查察檢舉案件時,若發現無勞工者,
    則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法處理。
七  同一案件以優先檢舉者為核發獎金對象;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得均
    分核發獎金。
八  各級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應視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檢
    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獎勵金預算,如有娙費不足情形,得循行政體系報
    請所屬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九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查獲日期後二個月內核發檢
    舉獎金。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