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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協助政府維護勞工及公共安全,特 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部分」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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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眾向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可 使用檢舉專線電話,或以書面方式行之 (有關檢舉電話及書面檢舉應 包含內容如附表一) 。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檢舉,受理單位 均應嚴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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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警察機關、消防機閞或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前項之檢舉應指派專人負責 ,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受理非轄區之檢舉案件時,應以最速件移送該管轄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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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構不得將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對外洩 露。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處分。但經檢舉人同意椄受 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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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經查獲屬實者,按查獲之原料、半成品及成 品市價 (由臺灣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指定會員單位依附表三格式估算 ) 之四分之一核發獎金;獎金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最 高獎金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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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經民眾檢舉查獲或主動查獲之違章爆竹煙火業, 若發現有勞工作業情形,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勞動檢 查機構會同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查察檢舉案件時,若發現無勞工者, 則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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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一案件以優先檢舉者為核發獎金對象;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得均 分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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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級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應視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檢 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獎勵金預算,如有娙費不足情形,得循行政體系報 請所屬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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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查獲日期後二個月內核發檢 舉獎金。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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