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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挖掘道路埋設公共管線聯合督導小組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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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督導本縣轄內公共管線挖
    掘道路事宜,加強維護道路服務品質、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
    本要點。
二  臺中縣挖掘道路埋設公共管線聯合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進
    行督導時,應依臺中縣挖掘道路埋設公共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
    令規定,督導道路路面工程品質、交通安全維護措施及工地環境安全
    衛生。
三  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施工督導事宜,由本
    縣交通旅遊局技正兼任之。
    督導小組置督導委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指
    定之工務段,本府工務局,本縣交通旅遊局交通行政課、道路養護課
    ,本縣環境保護局,本縣警察局交通隊及各分局,本縣各鄉 (鎮、市
    ) 公所派員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交通旅遊局道路養護
    課派員兼任之。
四  督導小組之任務,為辦理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施工品質、交通安全維護
    措施及工地環境安全衛生督導事宜。
五  督導小組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 工程告示牌依規定格式於施工段起訖點設置,應註明工程名稱、施
      工單位、許可證號碼、施工期限暨每日施工時段、承包廠商及緊急
      聯絡人電話號碼。
 (二) 施工是否已備妥交通安全設施、路面切割機、挖土機、壓路機、夯
      實機及灑水車等施工設備;檢查管溝位置、深度及警示帶。
 (三) 管溝回填作業應先抽乾積水再以符合規定之材料分層回填夯壓,每
      層回填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壓實度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四) 管溝回填之碎石級配料厚度於車道不得少於五十公分,於人行道不
      得少於二十公分;管線上方與碎石級配料間應舖設約三十公分厚之
      粗砂。
 (五) 管溝路面臨時修復作業應均勻鋪灑透層於已回填夯實之管溝表面,
      再鋪設五公分厚粗級配瀝青混凝土,其寬度應比挖掘寬度兩邊各增
      加十公分,並使用十至十二噸之壓路機滾壓路面使其密實並與原有
      路面齊平。
 (六) 施工段起訖點前適當安全距離依規定設置施工安全標誌,沿線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公車路線及
      站牌分布情形、行人通行動線、交通管制配合措施等規定設置交通
      安全維護措施。
 (七) 施工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噪音污染及污水漫流,棄料廢土
      應隨挖隨運,避免塵土飛揚污染路面。
 (八) 管溝路面修復作業完成後,應清洗開挖面周界五十公尺之路面塵土
      以維護道路清潔,並拍照作成紀錄備查。
 (九) 管線工程挖掘道路,不論何時收工均應於當日完成回填作業及清除
      廢料,如不能回填者,應於管溝上覆蓋相當強度之止滑鋼板,並豎
      立日夜間明顯警告標誌及安全措施,以維交通安全。
六  督導小組每月應不定時辦理督導,並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督導。
    督導人員赴工地進行督導時,應主動出示督導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
    證明文件。
    督導小組辦理督導時,申請挖掘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合辦理
    。
七  督導小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督導結果函送管線埋設申請單位;其應
    檢討改善者,管線埋設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依規定改善完成並檢附改
    善前、中、後照片,函報督導小組備查。
    前項缺失管線埋設申請單位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依臺中縣挖掘道
    路埋設公共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