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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36236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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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假日或尖峰時段,得採下列累進費
率計費:
一、第一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起每小時以原
    訂費率之二倍計費。
二、第二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以原訂費率二
    倍計費,第三小時以原訂費率三倍計算,以此類推。
前項每小時收費金額,不得逾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收費標準上限。
第一項適用累進費率時段,應於實施七日前公告之。
第 3 條
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採下列優惠方式收費:
一、指定區段票:指得於特定之本市公有公營停車場停車。
二、非指定區段票:指得於本市公有公營之停車場停車。
前項停車月票之售價、停車範圍、購買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臺中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另行公告。
停車月票售價之調整,應於公告前召開說明會,並於公告後函請臺中市議
會查照。
第 4 條
本府得視停車場之營運、停車使用率及特殊情況需要等,採折扣優惠方式
收費。
第 5 條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祭典、房屋裝潢、修繕新建或其它活動需借用停車格
,經向相關單位取得許可證明者,並應於借用三日前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
請,車格借用得採折扣優惠方式收費,收費標準按每日費率之半價乘借用
車格數計算。
第 6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之公益活動,需借用路外停車場時,應於借用前十日
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停車需求情形下得借用。
第 7 條
本辦法之停車月票發售及免收停車費車輛之查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