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積極推動本縣垃圾處理計畫,有效清除處 理廢棄物,特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設置臺中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本法第二 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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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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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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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收入之來源,為下列收入中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成本: 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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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之重置。 三、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之建設。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之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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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因業務需要,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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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 保局局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長。 三、本府農業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環保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九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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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相關事務,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顧問、專業技術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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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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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 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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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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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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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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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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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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