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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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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展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學
    校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生身心健康,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
    設置臺中縣學校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教育
    局局長及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之;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本縣
    衛生局、環保局相關人員、學校衛生相關學者專家,醫療單位相關人
    員,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擔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
    局體健課課長兼任之。

三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 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舉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 其他椎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四  本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克主持,由副
    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單位人
    員列席。

五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或社團負
    責人於任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應由繼任人員遞補。

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  本要點經核定後,函頒實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