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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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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法律扶助,提升人民法律知識,
    解答人民法律問題,強化本市各區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區公所推行法律扶助之事項如下:
(一)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各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糾紛案件時,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法律常識演講。
(四)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三、本府得聘請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從事法律服務及諮詢,其聘任期間
    為二年,並應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新任法律扶助
    顧問之聘任工作,且填造法律扶助顧問名冊、排定輪值時間表,依其
    服務次數按月補助交通費。
四、法律扶助之服務方式如下:
(一)本府除於市政府內設置法律扶助服務處外,各區公所應視轄區人口
      、面積、交通狀況,設置服務場所,採取集中或分區辦理,按時輪
      請法律扶助顧問到場服務。
(二)各區公所除依前項方式辦理外,並得同時實施區里巡迴法律扶助服
      務或採取其他便民服務方式。
(三)法律扶助服務處得設置專用電話、諮詢申請表、筆紙等供民眾使用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服務。
(四)法律扶助服務以民眾在規定服務時間內,當面向輪值律師諮詢為主
      ,例外得以書面或電話詢問之。
五、法律扶助服務之日期、時間視各區人口數及服務件數,由本府統一排
    定必要時得修訂之。
六、各區法律扶助服務處應由調解秘書或指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助顧問
    ,處理文書、繕校、紀錄、聯繫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七、調解委員會於調解中,遇有疑難法律問題時,得請求法律扶助顧問提
    供處理意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調解委員到法律扶助服務處。
八、民眾請求解答法律問題時,屬釋示行政法令者,區公所應陳報本府轉
    送權責機關辦理。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紀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如附表一)
    ,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十、本府及各區以所應定期或配合各種民眾集會舉辦法律常識講演,每三
    個月至少一次,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講題以
    與民眾生活有關之範圍為主。
十一、各區公所應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刊物或利用集會廣為宣導,並
      印製宣導資料,刊載法律扶服務時間及法律常識講座時間及地點,
      分送居民。
十二、各區公所應將每半年法律扶助服務件數及法律常識演講內容彙列辦
      理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如附表二)及法律常識演講摘要表(如附
      表三)分別於當年七月五日及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府法制室彙辦
      。
十三、本府對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情形除平時定期督導外,並於每年度結
      束後,依據「台中市推展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辦理年度考核,法律扶助考績考核成績佔該項考核總成績百分之二
      十,並依成績優劣併同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辦理獎懲。
十四、本府得參考各區公所推荐績優法律扶助顧問名單及各法律扶助顧問
      服務件數、出席情形,就本市聘任法律扶助顧問人數四分之一遴選
      績優法律扶助顧問,並公開表揚,頒發獎牌、獎品。
十五、本府法制處得於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舉辦檢討會及聯誼餐會,並
      辦理績優法律扶助顧問表揚事宜。
十六、本府及各區公所設立法律扶助服務處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七、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如有創新作法提供本府及其他區參考或推薦
      績優律師擔任本府法律扶助顧問者,應陳列具體計畫,函報本府核
      定後實施。
十八、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