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分配款 (以 下簡稱分配款) ,設置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以推動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項目為目的,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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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分配款之管理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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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分配款運用範圍如下: 一 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及特殊教育服務事項。 二 老人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三 兒童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四 少年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五 婦女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六 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實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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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選之 : 一、本府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轄區內社福機構或社團代表五人至六人。 三、臺中縣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四、律師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連派 (聘) 得連任之。委員出缺補派 (聘) 時,其 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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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派兼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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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整合規劃、研商、諮詢、協調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 分配款之年度公務預算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三 分配款之管理及動支審查事項。 四 分配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五 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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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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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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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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