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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縣屬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正常營運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俾為規範用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許可之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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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如為既有建築物污水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 竣工,應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污水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專業技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如為新建、增建或改建等建築物之污水 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及竣工,則由起造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作業流程如圖一,一般用戶申請作業所應檢 附之資料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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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需辦理登記之工廠或事業單位, 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事業用戶,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作業流 程如圖一,申請作業所應檢附之資料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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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納管使用之用戶申請人,應將申請作業所應檢附之資料送本府 ( 依附件十一) 審查,經審查合格,始核發同意納管證明文件 (如附件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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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聯接使用之用戶申請人、承裝商及設計監造人,應依下水道管理 單位之通知日期,會同本府查驗人員,進行現場勘驗 (如附件八) , 經查驗合格,始核發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如附件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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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資料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順序備齊裝訂乙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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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指依技 師法規定取得環境 (衛生) 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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