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污水下水道用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縣屬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正常營運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俾為規範用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許可之審查作業
    。

二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如為既有建築物污水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
    竣工,應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污水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專業技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如為新建、增建或改建等建築物之污水
    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及竣工,則由起造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作業流程如圖一,一般用戶申請作業所應檢
    附之資料如附表一。

三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需辦理登記之工廠或事業單位,
    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事業用戶,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作業流
    程如圖一,申請作業所應檢附之資料如附表二。

四  申請納管使用之用戶申請人,應將申請作業所應檢附之資料送本府 (
    依附件十一) 審查,經審查合格,始核發同意納管證明文件 (如附件
    九) 。

五  申請聯接使用之用戶申請人、承裝商及設計監造人,應依下水道管理
    單位之通知日期,會同本府查驗人員,進行現場勘驗 (如附件八) ,
    經查驗合格,始核發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如附件十) 。

六  審查資料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順序備齊裝訂乙式三份。

七  本要點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指依技
    師法規定取得環境 (衛生) 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