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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程施作使用道路交通維持計畫審議規範(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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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市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及督導由臺中市道
    路交通安全會報 (以下簡稱道安會報) 辦理。
    本府交通改善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交改小組) 下設審查會,由交通旅
    遊局副局長、技正、交通旅遊局交通規劃課課長、交通工程課課長、
    停車管理課課長、公共運輸課課長、建設局養護課課長、管線課課長
    、下水道課課長、警察局交通隊一組組長、環境保護局報案中心組長
    組成。審查會成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與會。
    前項審查會之召開,由交通旅遊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技正擔任副召
    集人,依送審交通維持計畫書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三  臺中市工程施作使用道路施工 (含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工程、纜線
    工程) ,工程主辦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報交通維持計畫書:
 (一) 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交通維持計畫需提送交改小組或
      道安會報審議:
      1 主要幹道 (詳如附件一) 及經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交通建設
        工程,施工期間達十天以上者。
      2 次要幹道 (詳如附件二) 、一般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施工期
        間達五十天以上者。
 (二) 提送交改小組或道安會報審議前,應先通過審查會審查,案件若因
      時間因素及事實需要者,得由審查會核定。
 (三) 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由工程主辦單位召集交通管制協
      調會或會勘後,提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旅遊局備查:
      1 主要幹道及經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期間
        達三天以上九天以下者。
      2 次要幹道、一般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
        四十九天以下者。
 (四) 工程規模未達前三款規定者,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要求施工單位實
      施交通維持計畫。

四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規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本府工務局或本市警
    察局申請備查。

五  工程主辦單位申請使用道路施工,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交通維持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交通維持計畫書應備內容詳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劃
    書檢核內容說明表 (附件三) 。
    交通維持計畫書得委託交通工程技師或具交通專業之顧問公司製作。

六  交通維持計畫應於施工前三十天提送道安會報審議,審議作業流程圖
    詳如附件四。
    特殊案件得由工程主辦單位將交通維持計畫加會交通旅遊局、警察局
    後,專案簽報市長,並將核定之資料函送道安會報。

七  使用道路前一星期,施工單位應於媒體或施工臨近路段公告或發佈消
    息,施工前三天,施工單位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及交通部頒布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於經審查會決議之重要路
    口、路段完成圍籬試圍,並會同審查會指派人員及工程主辦單位會勘
    後始得動工。

八  使用道路施工期間權責分工如下:
 (一) 建設局:負責巡查道路是否整平,安全圍籬是否架妥,施工區及施
      工時間是否按規定,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儘速處理。
 (二) 工務局:負責查處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者。
 (三) 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行為之取締。
 (四) 警察局:負責查處施工機具任意堆放、工程車任意佔用車道及未依
      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加掛警告標示等安全措施者,並
      負責通報各該路段、路口施工時之交通狀況。遇有交通嚴重阻塞狀
      況應立即派員疏導。
 (五) 審查會:得指派人員會同工程主辦單位不定期稽查各核備案件之執
      行狀況,稽查表詳如附件五。
 (六) 工程主辦單位:負責督導施工單位確保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

九  工程主辦單位應編列交通及環境維持費用。
    前項費用得斟酌下列經費提列:
 (一) 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等重大工程設施加設、更改及回復費用。
 (二) 聘僱交通維持人員費用。
 (三) 環境調查及工地清潔費用。
 (四) 交通維持計畫書編製費 (含交通管制對策費用) 。
 (五) 夜間照明費用。
 (六) 臨時構造物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
 (七) 地下埋設物保護費用。
 (八) 地下水及其他排水處理費用。
 (九)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措施費用。
 (一○) 臨近構造物保護及安全措施費用。
 (一一) 高空作業安全措施費用。
 (一二) 火災及其他災害預防、安全費用。

一○  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
        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完工時,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向主管單位
        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逾期即停止挖掘申請案件之許可,並
        令其完全修復道路,違者由建設局依台中市管線工程挖掘道路處
        罰基準處罰之,若有道路障礙併應通知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告發罰處。
   (二) 未經申請及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核准而擅自挖掘道路,或挖掘未及
        時回填修復者,由建設局依台中市管線工程挖掘道路處罰基準處
        罰之,若有道路障礙併應通知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
        發罰處。
   (三) 挖掘道路未樹立警告標誌或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由警察局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罰處。
   (四) 各項工程施工時如有將施工區任意擴大,施工機具材料任意堆放
        及工程車任意佔用車道等影響交通之行為,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罰處,若施工區未經許可擴大部份屬挖掘道路
        行為者,則併由建設局依台中市管線工程挖掘道路處罰基準處罰
        之。
   (五) 道路各項工程如有造成環境污染之情形,由環境保護局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告發罰處。
   (六) 建築物施工中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工務局依規查處。
   (七) 違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損壞或壅塞道路設施致生往來車輛危
        險,經依規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由警察局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
        送法辦。
   (八) 道路工程應於開工日起,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者由環
        境保護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科處罰鍰。
   (九) 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合約中,增列對工程承包商「未依審定之
        交通維持計畫施工且經通知未依限改善」之處罰條款。違反處罰
        條款者,工程主辦單位得於交通維持費用項目下,逕行扣除其應
        罰數額;其扣款額度每次不得低於該項費用結算金額百分之十,
        並得連續扣款。

一一  緊急搶修工程不受第三點、第五點至第七點之限制,但仍應依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採取交通安全維護措施。必要
      時,工程主辦單位並應發布新聞或公告。

一二  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逾一年未開始施工者,應重新提送交通維持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