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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運動團隊出國比賽補助經費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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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全民運
    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植優秀運動人才,並促進國民外交,特訂
    定本要點。
二、為撙節財政支出並有效發展重點運動競技項目,本府得視年度財政狀
    況及參賽效益,核予經費補助。
三、補助標準:
    參加定期國際性比賽者,依下列各款標準分別予以補助:
(一)依各級學校學生運動團隊曾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之名次及前往地區發
      給,並以補助領隊一人、教練一人及正式參賽選手人數為基準:
      1.中南美洲、非洲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第
        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2.中東、西亞、美加、歐洲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新臺幣
        一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3.紐澳、大洋洲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第三
        名新臺幣八千元。
      4.東北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七
        千元。
      5.東南亞、大陸、港澳、琉球第一名新臺幣七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六
        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每校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每次補助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本補助以出國參加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正式國際錦標賽為限,而邀
      請賽、訪問賽等非正式比賽則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四、補助對象:
    本縣各級學校組成之學生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生,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
(一)個人須在本縣居住設籍,且其全戶遷入設籍滿六個月以上或個人設
      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學校運動團隊曾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獲得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決賽前三名。
      2.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獲得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及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  
        准之各項錦標賽前三名者。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函或教育部同意函或本府核准函影本。
(二)出國人員名冊。
(三)選手應檢附第三點第二款所列成績證明。
(四)戶籍謄本。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出國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並於返國後二個月內,
    檢送收據、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等相關證件辦理經費核撥,向本府
    提出申請,每人或每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返國者,得依據臺中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之
    規定申請發給獎助(學)金。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