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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 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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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及責 任範圍區分辦理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及執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之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遴選或委託,並受主辦單位之督導,負責活 動之執行並對因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問題負完全之責任。 (四)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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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市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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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學校辦理第三點所定各類活動時,應備妥「活動申請表」(如附 件一),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辦理第一類活動者應 於六十日前、申請第二類活動者應於三十日前、申請第三類活動者應 於二十日前提出活動申請表。 本府或各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 評估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但屬觀光活動 性質者,得逕向本府新聞處觀光科申請審查。 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 (如附件二),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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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所申請之各類活動,其活動經費在新台幣(以下同)伍佰萬 元以上者,應由本府依其活動性質成立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並任召集人,均由市長遴 選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 並負責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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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與民間單位共同主辦各項活動應注意及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府及民間共同主辦之營利性活動,應事先將計畫送本市市議會備 查。 (二)本府所舉辦涉及商業性活動者,應附帶投保財物損失險。 (三)本府與廠商配合舉辦活動者,應事先審查其資格及經費概況;其財 務收支,並應由本府派員參與及監督。 (四)本府舉辦各項藝文活動,應事先坐好宣傳工作,以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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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遴選或委託相關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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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場地之選擇應依下列各項原則辦理: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員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 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訂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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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洽請本府都市發展處 審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市消防局審查、協助。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市警察局、本 府交通處審查及配合。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 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市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本 市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洽請本市相關單位協助。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 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譟、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7.活動期間如涉及銷售行為應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稅捐相關事宜。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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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錄,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 束十四日內,由承辦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檢據向 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 束十四日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向主辦單位或 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銷。 3.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單位負擔或參與活動者自行支付者,承辦單 位或人員應將各項活動經費收支列表公告,以昭公信。 4.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 內,依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副 知贊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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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小組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出席費由活動 主辦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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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所舉辦之各類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活動類 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出稽核報告、成 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核備(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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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進行績效檢討,其檢討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 理是否明快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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