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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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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
    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及責
    任範圍區分辦理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及執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之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遴選或委託,並受主辦單位之督導,負責活
      動之執行並對因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問題負完全之責任。
(四)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三、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市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機關學校辦理第三點所定各類活動時,應備妥「活動申請表」(如附
    件一),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辦理第一類活動者應
    於六十日前、申請第二類活動者應於三十日前、申請第三類活動者應
    於二十日前提出活動申請表。
    本府或各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
    評估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但屬觀光活動
    性質者,得逕向本府新聞處觀光科申請審查。
    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
    (如附件二),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五、依本要點所申請之各類活動,其活動經費在新台幣(以下同)伍佰萬
    元以上者,應由本府依其活動性質成立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並任召集人,均由市長遴
    選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
    並負責幕僚作業。
六、本府與民間單位共同主辦各項活動應注意及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府及民間共同主辦之營利性活動,應事先將計畫送本市市議會備
      查。
(二)本府所舉辦涉及商業性活動者,應附帶投保財物損失險。
(三)本府與廠商配合舉辦活動者,應事先審查其資格及經費概況;其財
      務收支,並應由本府派員參與及監督。
(四)本府舉辦各項藝文活動,應事先坐好宣傳工作,以彰效果。
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遴選或委託相關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場地之選擇應依下列各項原則辦理: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員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
      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訂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洽請本府都市發展處
        審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市消防局審查、協助。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市警察局、本
        府交通處審查及配合。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
        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市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本
        市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洽請本市相關單位協助。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
        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譟、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7.活動期間如涉及銷售行為應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稅捐相關事宜。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錄,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
        束十四日內,由承辦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檢據向
        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
        束十四日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向主辦單位或
        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銷。
      3.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單位負擔或參與活動者自行支付者,承辦單
        位或人員應將各項活動經費收支列表公告,以昭公信。
      4.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
        內,依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副
        知贊助單位。
十一、審查小組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出席費由活動
      主辦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十二、依本要點所舉辦之各類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活動類
      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出稽核報告、成
      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核備(備
      查)。
十三、機關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進行績效檢討,其檢討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
        理是否明快得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