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項競賽、表演活動經費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命題費:辦理各項競賽題目需由本府自行命定者,每組每項最高支 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 評審費:擔任各項競賽活動評審,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台幣二千 元。 (三) 評鑑費:出席各項社會教育工作績效評鑑工作,每人每次最高支給 新台幣二千元。 (四) 演出費:擔任各項藝文活動演出工作人員,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 活動主持費:擔任各項活動主持人或司儀,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二千元。 前項各類費用係依場次計領者,每人每天最高以支領三場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