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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教育活動之命題、評審、評鑑、 演出、住宿、活動主持人、交通費等費用之支給,特定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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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教育活動係指社會教育、語文教育及本市各級學校藝術教 育工作,舉辦之各項競賽、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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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項競賽、表演活動經費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命題費:辦理各項競賽題目需由本府自行命定者,每組每項最高支 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 評審費:擔任各項競賽活動評審,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台幣二千 元。 (三) 評鑑費:出席各項社會教育工作績效評鑑工作,每人每次最高支給 新台幣二千元。 (四) 演出費:擔任各項藝文活動演出工作人員,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 活動主持費:擔任各項活動主持人或司儀,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二千元。 前項各類費用係依場次計領者,每人每天最高以支領三場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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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遠地前來 (三十公里以外) 者,除已支領第三點所述各項費用外, 邀請機關並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住宿 及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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