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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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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縣有財產管理特設臺中縣縣有財產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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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八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八)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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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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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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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職掌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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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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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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