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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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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縣有財產管理特設臺中縣縣有財產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八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八)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會於職掌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