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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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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七六一○號函
    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第六點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
    團體,組設臺中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府諮詢小組) ,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

三  本府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四  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府推動本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 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 協助本府辦理本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 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 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 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 協助本府建立辦理本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五  本府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一人,組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六  本府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建築管理
    課長兼任之: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 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 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 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 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
      家。
    組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專案輔導團中之組員本府得優先聘兼之。

七  本府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
    抽查之案件為主。

八  本府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 (交通) 費。

九  本府諮詢小組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