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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事權,強化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 招標、比價、議價作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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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設立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暨勞務採購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受發包中心主任之督導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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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中心之任務為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不包括在內 ) 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之發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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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事項均 由本中心辦理。若因時間緊迫或特別原因經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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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中心人員組織: (如附件一) (一) 主任一人由縣長派任。 (二) 副主任一人由縣長派任。 (三) 組長二人,由本府具工程專長之技士擔任。 (四) 組員若干名,由本府具工程專長之技士擔任。 (五) 約聘雇人員及單工若干人,視業務需要,依程序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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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須依照政府採購 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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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由本中心辦理發包之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先行辦理編製營繕工程 預算書簽請核准發包後,依發包要件提供相關圖說、表等資料送本中 心辦理發包,至於投標人所需之圖說及標單,應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負 責曬製並加蓋單位核對戳記後提供本中心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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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由依規定之監辦機關派員監視外, 因特殊個案需要由本府政風室派員監視開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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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中心應於開標前通知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辦,以便開標時就有關投 標人所質疑事項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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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組長及組員仍在原編制單位支領待遇,約聘 雇人員及單工為利於業務之推動應常駐本中心辦公,約聘雇人員待 遇、單工工資及業務所需費用,由各經辦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之 ,其分配比率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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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本中心發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標之案件應於三日內檢送決標文件交由業務單位與得標廠商依 決標內容簽訂合約,並進行合約之執行事宜。 (二) 保留決標之案件,由業務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未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繼續依規定辦理。 (四) 連續三次流標或有重大原因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業務單位檢 討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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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並檢送審計部台灣省台中縣審計 室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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