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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暨勞務採購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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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事權,強化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
    招標、比價、議價作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設立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暨勞務採購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受發包中心主任之督導指揮。

三  本中心之任務為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不包括在內
    ) 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之發包作業。

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事項均
    由本中心辦理。若因時間緊迫或特別原因經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五  本中心人員組織: (如附件一)
 (一) 主任一人由縣長派任。
 (二) 副主任一人由縣長派任。
 (三) 組長二人,由本府具工程專長之技士擔任。
 (四) 組員若干名,由本府具工程專長之技士擔任。
 (五) 約聘雇人員及單工若干人,視業務需要,依程序雇用。

六  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及勞務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須依照政府採購
    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  由本中心辦理發包之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先行辦理編製營繕工程
    預算書簽請核准發包後,依發包要件提供相關圖說、表等資料送本中
    心辦理發包,至於投標人所需之圖說及標單,應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負
    責曬製並加蓋單位核對戳記後提供本中心發售。

八  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由依規定之監辦機關派員監視外,
    因特殊個案需要由本府政風室派員監視開標作業。

九  本中心應於開標前通知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辦,以便開標時就有關投
    標人所質疑事項提出說明。

一○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組長及組員仍在原編制單位支領待遇,約聘
      雇人員及單工為利於業務之推動應常駐本中心辦公,約聘雇人員待
      遇、單工工資及業務所需費用,由各經辦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之
      ,其分配比率另訂。

一一  本中心發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標之案件應於三日內檢送決標文件交由業務單位與得標廠商依
        決標內容簽訂合約,並進行合約之執行事宜。
   (二) 保留決標之案件,由業務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未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繼續依規定辦理。
   (四) 連續三次流標或有重大原因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業務單位檢
        討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招標。

一二  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並檢送審計部台灣省台中縣審計
      室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