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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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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對象,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並應設籍及實際
    居住臺中市,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全家人口之土地 (田賦) 及房屋價值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
      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為準據
      。
 (二)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超過一定金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每戶一人時為二百萬元,
    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三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
      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申請。
 (二)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親自簽名蓋章,
      以確認資料屬實,並填寫申請日期 (含年月日) 。

四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程序如下:
 (一)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向相關單位查詢申請人及其家屬所得及資
      產資料。
 (二) 區公所完成審查後,應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五  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並確實要求里幹事主
    動發掘轄內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六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之核給,由臺中市政府按月逕撥入身心障礙者
    帳戶。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起核給;當
    月十六日以後審核合格者,自次月起核給。

七  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其計算範圍如下:
 (一) 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人口。但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人口
      計算至三等親及其同住配偶與子女為限。
 (二) 不同戶籍直系血親一等親內之人口,但已出嫁之女兒及已婚身心障
      礙者之父母不予併計。
 (三) 繼子女與申請人共同生活者。
 (四) 離婚未再婚女兒視同未出嫁女兒應予併計;但須獨力扶養子女且未
      與申請人同戶者,不予併計。
 (五) 未成年之申請人因父母離婚,與申請人同戶或為監護人者應予列計
      ;父母均未同戶或未記載監護人者,父母仍併與列計。
 (六) 申請人由已婚之女兒申報扶養者,該已婚女兒全戶人口均予列計。
 (七) 大陸女子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並依戶籍法規登記者,應計入全家
      人口範圍。外籍新娘比照辦理。
 (八)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  全家人口中有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免計入全家人口。
    第一項所稱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全家人口中死亡,而戶籍資料為更改者。
 (二) 應徵 (召) 在營服役者。
 (三) 在學領有公費者。
 (四)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其他依法拘禁者。
 (五) 失蹤已達六個月以上,經警政機關證明者。
 (六) 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恢復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九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
    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但現住第一棟房屋及所在基地不予列計。

一○  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或實際
      所得低於基本工資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
      資計算。

一一  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其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認
      定之:
   (一) 國中、小教師及職業軍人 (含職員、退休人員) 應檢附薪資等相
        關證明。
   (二) 工作實際所得高於基本工資時,以實際所得計算,無實際所得資
        料或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
        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未列職業類別者,一
        律以各值夜員工平均薪資計算。
   (三) 全家人口中無實際工作,但查有上年度申報所得者,得檢附離職
        證明或足以證明目前實際無工作之相關文件佐證後,以基本工資
        計算。
   (四) 全家人口領有政府提供之津貼補助者 (除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外
        ) ,各項津貼補助合併列計。
   (五) 心神喪失、中度身心障礙或患有重傷病而曾領有公立醫療院所或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院診斷書者,經認定仍有工
        作能力者,按基本工資之百分之七十計列收入。

一二  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者,依照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認
      定。

一三  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收入,關於不動產之收益,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不動產出租者,依實際租金收入計算。
   (二) 不動產未出租者,除現住第一棟房子外,依不動產公告現值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其收入。

一四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經查明內容
      與事實不符者,除註銷其請領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部補助。

一五  依本要點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身心
      障礙生活補助費之發放:
   (一) 身心障礙手冊上之地址與戶口名簿不相符者。
   (二) 未依規定日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等級者。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重新鑑定後,其列等有變更者,依變更後
      之等級審定發放其生活補助。

一六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