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或機關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之下列機構,得擬訂計畫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 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社團法人。
 (二) 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
 (三) 其他經本府核定辦理者。
 前項受補助計畫服務對象以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限。
 
 
 | 
	
		|  | 
三  補助原則如下:(一) 本府補助金額最高為受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但因特殊需要
 ,經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專案審查通過者,
 不在此限。
 (二) 本府已編列標準之科目,應依其標準。購置土地、興建房舍等費用
 不予補助。
 (三)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相關之職業訓練 (含職前準備) 補助標準,依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頒「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項
 目及金額一覽表」辦理。
 (四) 申請補助項目,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違
 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
 (五)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
 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提送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
 用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 
	
		|  | 
四  申請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其它相關文件送本府初審後,提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審議,並審定補助項
 目及額度。
 
 
 | 
	
		|  | 
五  個案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應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推派代表組成評估小組實際訪視,作成報告
 後送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審議。
 
 
 | 
	
		|  | 
六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 (資料) 及活動相片核實辦理請款。
 
 
 | 
	
		|  | 
七  本府得隨時指派人員訪視、查核、督導及查閱各受補助計畫執行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之。
 未按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時,其補助經費應予追回。
 
 
 | 
	
		|  | 
八  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 
	
		|  | 
九  本要點經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