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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違反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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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之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
    稱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對於違反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經過合法催繳,受處分人
    仍不繳納,應檢附下列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一) 移送書及其電子檔。
 (二)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為避免
      執行名義之原件於移送過程中遺失,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得檢附
      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
 (三)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 委任書及雙掛號郵票。
 (六)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使用行政執行處之制式表格並載明義務人姓名、
    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三  違反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移送:
 (一) 案件移送前之審查:
      1 處分書、裁定書是否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及其證明 (送達證明書
        或郵局雙掛號回執) 。
      2 催繳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催告函是否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及其證明
         。
 (二) 移送方式:
      1 以機密文件掛號郵寄行政執行處。
      2 以機密文件親自送達行政執行處收發室。
 (三) 繳費:
      行政執行案件不徵收執行費。但因行政執行而支出之必要費用 (如
      郵資、登報費等等) ,應由移送單位先行預納,嗣後再由執行所得
      金額中優先受償。

四  為利於行政執行處之執行,並簡化義務人清繳案款之流程,移送單位
    於移送時應一併提供在銀行開設之帳戶。

五  移送單位如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具體指
    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以利行政執行處之執行。

六  本府各類待移送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單位發現義務
    人之財產已經法院查封者,如欲就該同一財產強制執行,應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將該執行名義連同卷宗逕送該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七  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後應即與行政執行處密切連繫,配合辦理強制執
    行並以電話或其他方法催促受處分人 (義務人) 自動繳納以免強制執
    行。

八  依行政執行處通知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並引導承辦書記官、執達員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