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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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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之應變
    處理,特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重大災害歷史
    建築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中縣重大災害古蹟及歷
    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重大災害及範圍之認定。
 (二) 災害現場勘定。
 (三) 先期緊急應變措施之決定及處置。
 (四) 協助審查執行及處置。
 (五) 提供應變處理措施之諮詢與建議。
 (六)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應變處理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 (派) 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 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 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 本府主計室主任。
 (六) 本縣警察局局長。
 (七) 本省消防局局長。
 (八) 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九) 具有災害防救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九款委員逾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得改聘之。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性質邀請相關縣 (市) 首長、機關或人員出席
    。

四  本小組視情況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及專家學
    者列席。會後得視情況成立專案小組,以執行決議事項,專案小組之
    成員包括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五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六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縣文化局辦理。

七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