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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之應變 處理,特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重大災害歷史 建築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中縣重大災害古蹟及歷 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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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重大災害及範圍之認定。 (二) 災害現場勘定。 (三) 先期緊急應變措施之決定及處置。 (四) 協助審查執行及處置。 (五) 提供應變處理措施之諮詢與建議。 (六)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應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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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 (派) 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 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 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 本府主計室主任。 (六) 本縣警察局局長。 (七) 本省消防局局長。 (八) 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九) 具有災害防救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九款委員逾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得改聘之。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性質邀請相關縣 (市) 首長、機關或人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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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視情況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及專家學 者列席。會後得視情況成立專案小組,以執行決議事項,專案小組之 成員包括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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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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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縣文化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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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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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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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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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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