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其發包預算金額在 新臺幣五仟萬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簽訂後,由工程主辦單位依本要 點簽奉市長核定後支付預付款。
|
|
二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但本府得視財源 及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
|
|
三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至百分之八 十止,並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
|
四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同額擔保。 (一) 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並 經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二)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 廠商支領預付款應專用於該工程。
|
|
五 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者,應於保證書載明下列事 項,以確保債權。 (一) 廠商及保證人應保證廠商將預付款用於該工程,否則由府收回預付 款。 (二) 保證人於接獲本府書面通知時,應即日支付預付款或倘未扣回之預 付款予本府。 (三) 保證人應付連帶保證責任。
|
|
六 為避免預付款之支付造成廠商低價搶標,凡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者,本府不支付預付款。
|
|
七 中央機關專案補本市校舍興建工程不適用本要點。
|
|
八 本要點於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