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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預付款支付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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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其發包預算金額在
    新臺幣五仟萬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簽訂後,由工程主辦單位依本要
    點簽奉市長核定後支付預付款。

二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但本府得視財源
    及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

三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至百分之八
    十止,並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四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同額擔保。
 (一) 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並
      經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二)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
    廠商支領預付款應專用於該工程。

五  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者,應於保證書載明下列事
    項,以確保債權。
 (一) 廠商及保證人應保證廠商將預付款用於該工程,否則由府收回預付
      款。
 (二) 保證人於接獲本府書面通知時,應即日支付預付款或倘未扣回之預
      付款予本府。
 (三) 保證人應付連帶保證責任。

六  為避免預付款之支付造成廠商低價搶標,凡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者,本府不支付預付款。

七  中央機關專案補本市校舍興建工程不適用本要點。

八  本要點於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