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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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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督算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特依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臺中縣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協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報置委員九人,由縣長指派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 本府地政局局長。
 (四) 臺中縣警察局局長。
 (五) 臺中縣消防局局長。
 (六)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七) 本府工務局工程隊隊長。
 (八) 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課長。

三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違章建築策劃處理之協調督導事項。
 (二) 違章建築查報、勘查、認定及拆除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 違章建築防範疏導之處理協調事項。
 (四) 取締違章建築重大阻礙之協調解決事項。
 (五) 處理違章建築經費之籌措解決事項。
 (六) 違章建築重大未了案件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 處理違章建築績效之獎懲評定事項。

四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
    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指派業務有關人員兼任。

五  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

六  本會報每年度辦理年度考核一次,平時考核三次,並視實際需要專案
    考核,考核表由本府另定之。

七  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