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公文電 子憑證相關作業,作為電子化政府應用時確認、識別身份之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文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使用於電子公文傳遞交換,且 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二)憑證管理中心(CertificateAuthority,以下簡稱 CA) :係指負 責製作、簽發及廢止電子憑證之單位。 (三)憑證註冊中心(RegistrationAuthority,以下簡稱 RA) :係指負 責審核申請資料並決定接受憑證新增、註銷、換補之單位。 前項憑證管理中心由本府計畫處擔任,憑證註冊中心由本府人事處擔 任。
|
|
三、辦理憑證申請,由申請機關(單位)填妥公文電子憑證申請書(如附 件)向 RA 提出,RA 審核無誤後,交由 CA 進行憑證核發、廢止作 業。 前項 RA 核定前,如申請表內所填資料有異動時,申請機關(單位) 應主動通知 RA 更正。
|
|
四、憑證有下列情形時應申請重發: (一)一般重發: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憑證期滿一個月前,各機關(單 位)應申請憑證重發。 (二)廢止重發:各機關(單位)如因人員異動、組織調整、憑證遺失、 密碼遺忘等原因停止使用憑證時,應立即向 RA 申請註銷憑證。因 憑證遺失而申請廢止重發者,得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
|
五、憑證如有下列情形應逕行廢止: (一)申請初始註冊時,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曾有冒用、偽造或變造他人之憑證者。
|
|
六、申請作業流程及所需相關表單格式,由本府計畫處訂定。
|
|
七、RA 辦理憑證申請審核相關業務時,應將各憑證申請書專卷保管,並 交本府行政處永久保存。
|
|
八、RA、CA 專責人員不得洩漏或盜用、冒用、偽造及變造憑證申請者之 個人資料、密碼或憑證;如有違反,將依有關規定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