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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文電子憑證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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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公文電
    子憑證相關作業,作為電子化政府應用時確認、識別身份之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文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使用於電子公文傳遞交換,且
      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二)憑證管理中心(CertificateAuthority,以下簡稱 CA) :係指負
      責製作、簽發及廢止電子憑證之單位。
(三)憑證註冊中心(RegistrationAuthority,以下簡稱 RA) :係指負
      責審核申請資料並決定接受憑證新增、註銷、換補之單位。
    前項憑證管理中心由本府計畫處擔任,憑證註冊中心由本府人事處擔
    任。
三、辦理憑證申請,由申請機關(單位)填妥公文電子憑證申請書(如附
    件)向 RA 提出,RA  審核無誤後,交由 CA 進行憑證核發、廢止作
    業。
    前項 RA 核定前,如申請表內所填資料有異動時,申請機關(單位)
    應主動通知 RA 更正。
四、憑證有下列情形時應申請重發: 
(一)一般重發: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憑證期滿一個月前,各機關(單
      位)應申請憑證重發。
(二)廢止重發:各機關(單位)如因人員異動、組織調整、憑證遺失、
      密碼遺忘等原因停止使用憑證時,應立即向 RA 申請註銷憑證。因
      憑證遺失而申請廢止重發者,得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五、憑證如有下列情形應逕行廢止: 
(一)申請初始註冊時,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曾有冒用、偽造或變造他人之憑證者。
六、申請作業流程及所需相關表單格式,由本府計畫處訂定。
七、RA  辦理憑證申請審核相關業務時,應將各憑證申請書專卷保管,並
    交本府行政處永久保存。
八、RA、CA  專責人員不得洩漏或盜用、冒用、偽造及變造憑證申請者之
    個人資料、密碼或憑證;如有違反,將依有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