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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補正事 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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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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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開 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 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 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 每次以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無 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或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人選)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 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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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主任 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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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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