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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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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補正事
    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開
    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
    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
      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
      每次以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無
      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或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人選)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
      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主任
    委員核定。
五、本要點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