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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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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
    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以促進勞資和諧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本府補助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三  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時,其施教對象為各工會會員,且應於本府每年年
    度開始二個月後,擬定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其實施計畫應載明
    實施方式、時數、時間、經費概算及教材。

四  勞工教育實施時數,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其經費來源由本府編
    列預算予以補助,如有不足部分,由各工會自行負擔。

五  勞工教育之一般課程 (二小時) 及講師由本府排定;另專業課程 (二
    小時) 及講師由承辦工會視實際需要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
    勞工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排定之,如課程時數逾四小時以上者,仍依
    上開比列排定之。

六  有關工會會員人數,以各工會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會費收入之經常會
    費決算之會員人數為準。 (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提出申請)

七  本府主辦輔導各基層工會承辦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 申請補助梯次: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五百零一人
      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
      以下補助三梯次;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梯次
      ;至於會員人數在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如再辦理第五梯次時,即
      應專案報府核定。
 (二) 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
      時一千六百元核計。
 (三) 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原子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份最
      高一百元。
 (四) 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餐補助八十元,講習會辦
      理半日補助午 (或晚) 餐,辦理一日於下午五時以後結束者補助午
      、晚二餐。
 (五) 其他:其他辦理勞工教育之相關必要費用。
 (六) 講習會參加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超出人數部分,由辦理
      之工會自行負擔;若因會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府審查確
      認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制,覈實補助。
 (七) 申請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每一工會每梯次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八萬元
      整,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八  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本府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
    完畢後一個月內,將勞工教育成果報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
    算表及領據報府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府核銷,
    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補助。
    前項辦理核銷之決算,如係全部補助者,應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府轉
    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其領受之補助
    款僅部分補助者,得由本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
    員抽查之。

九  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府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
    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
    者,則次年度不予補助。

一○  本府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積優良之工會由本府薦送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擇優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