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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臺中港特定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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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及管理臺中港特定區污水下水道,收
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凡在本特定區內經本府公告供用污水下水道區域範圍內之用戶,均應依本
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
第 3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污水水質之不同分為工業污水用戶及一般污水用戶收
費。
第 4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費率,工業污水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五元,一般污
水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元五角。
第 5 條
凡依法登記之工廠,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工業污水用戶,其餘為一
般污水用戶,其使用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污水用戶,按每月用水量依費率計收。
二、以非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污水用戶,由主管機關裝置之水錶所示用水
    量依費率計收。未裝置水錶之用戶以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十三厘米水錶
    之基本度數計收。
三、工業污水用戶,按工廠廢水量依費率計收,若未設置流量設備者,暫
    以工廠申請最大用水量百分之七五流量。使用地下水工廠應自行設置
    量水計,否則以設置口徑全日最大出水量計量,其廢水量由主管機關
    每六個月派員會同用戶測定之。
第 6 條
凡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委託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併同自來水費收取
之。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由主管機關收取。
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兩種水源者分別計費。
第 7 條
用戶之用水來源或污水水質變更者,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
原收費費率及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在變更後之收費費率及方式計收。
第 8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應按預算程序提撥百分之五,供代收機關充為代收手續
費。
第 9 條
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者,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