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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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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
    稱愛滋病)防治政策,全面性推動防治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推動本市愛滋病防治政策。
(二)規劃輔導本府所屬單位及相關民間團體,推動愛滋病防治宣導事宜
      。  
(三)配合中央愛滋病防治政策之執行。
(四)其他有關本市愛滋病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及單位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勞工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新聞處處長。
(七)本市警察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機關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委員出缺得予補聘,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本小組
    行政事務,由本市衛生局辦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主持。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提出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