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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華停車場區借用管理作業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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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中華停車場區(分為 A  區
    停車場、B 區停車場,惟不含停車場景觀區,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區)
    之借用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借用本停車場區舉辦各項活動應以書面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若涉
    及集會遊行法有關活動應另向轄區警察機關申辦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借用人應備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內容。 
(三)日期、時間。 
(四)使用位置範圍。 
(五)參加人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號碼。
四、借用人,應於使用前十五日以書面向本府交通處申請辦理借用手續,
    每次申請最多以三天(含活動進場及退場之時間)為限。借用人如因
    故需改期,應於事前七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五、借用人應書立切結書並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 
      1.使用 A  區停車場(停車位 90 個)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 
      2.使用 B  區停車場(停車位 132  個)者為新臺幣三萬元整。 
      3.使用停車場全區者為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使用費: 
      1.使用 A  區停車場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2.使用 B  區停車場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二萬元整。 
      3.使用停車場全區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 
(三)如為政府機關或學校借用,保證金仍需依規繳納,使用費則減半繳
      交;惟仍需以公函於一星期前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相關規定。
六、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滿於一日內需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恢復原狀。 
(三)借用期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居家安寧
      。
(四)活動所需之臨時性廣告物或若展演場所須搭建臨時建築物時,應另
      向相關單位申設。
七、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本程序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
    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
八、借用人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情形,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或賠償損
    害,如有違反,保證金沒入,不予發還;如保證金不足抵償修復或損
    害之費用,借用人並應補足。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不依原申請用途使用者。 
(二)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三)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 
(四)有營利行為者。 
(五)活動性質有損害停車場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項宴會活動。
十、因特殊情形本府臨時使用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
    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交使用費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借用期滿,借用人應負責場地清潔並檢附恢復原狀照片報請本府派
      員檢查,檢查核可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借用期滿若借用人未於期限
      內(一日)清除垃圾及器物,本府得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沒入之
      保證金中支付。
十二、本作業程序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