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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區維護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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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
    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停車、交通、景觀、環境設施,及清潔、治
    安之維護管理及場地使用,以提供市民良好停車場及休憩活動場所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區域範圍之定義如下: 
(一)中華停車場區:指中華停車場內之汽車停放格位區及大湖停車場內
      之汽、機車停放格位區及停車場內之行車通路。
(二)停車場景觀區:指中華路及公園路旁之景觀區及人行徒步區、停車
      場內之花臺植栽。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交通處:本園區內中華停車場區之停車位規劃管理;園區周圍交通
      動線系統規劃,交通標誌、標線之規劃設置。
(二)建設處: 
      1.本園區內景觀、土木軟硬體設施保固期間之維護事宜。 
      2.由交通處編列經費,委託維護管理部分: 
     (1)本園區內景觀設施:造型水牆、造型休憩亭、花臺植栽之撫育
          及停車場景觀區進排水維護管理事宜。
     (2)停車場景觀區水電設施部分:冰樹、蘑菇、萬向噴泉設備、造
          型流瀑及瀑布水牆設備、造霧設備、噴泉電腦控制設備、機電
          設備、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過濾系統設備、噴灌設備等設
          備之維護。
(三)經濟發展處:園區周邊中華路與公園路旁,有照攤販之管理及違規
      取締。
(四)環保局:園區周邊道路之環境整潔及環保相關事宜,及廣告張貼之
      取締。
(五)社會處:遊民之收容及安置等事宜。
(六)本市警察局:遊民之查報、園區攤販取締、園區治安之維護及汽機
      車之違規拖吊,並請二十四小時機動派員巡查。
四、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園區內妨害公共安寧。
(二)酗酒泥醉、攜帶危險物品、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三)攜帶寵物,製造園區髒亂。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未經許可兜售商品、出租兒童遊樂器具。
(六)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
(七)在河道內游泳、沐浴、洗滌。
(八)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烤肉、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基地內之設施。
(十一)在公共空間設施上書刻或張貼。
(十二)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
(十三)未經許可而駕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若經勸離不服者,送請權責機關,依規(法)處理。
五、園區內各項設備、設施及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或髒亂,所列權責管理
    單位應配合通報隨時修護及整理,以利正常運作。
六、停車場區內供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
    ,記明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交通處)申請,經核准並繳清使用費
    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在使用時間內,場地清潔秩序及安全由使用單
    位負責人負責,使用後如設施完好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各
    項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七、本停車場景觀區內禁止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設攤等各項類似活
    動使用。
八、本要點簽請市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