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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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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
    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鄉(鎮、市)設立國小補校。其設立由本府
    教育處擇定。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
    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行政人員編組員
    額及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一)、(二)。
六、國小補校師資任用方式如下:
(一)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
(二)各機構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週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週四節至
      六節。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小教師鐘點費
      標準計支為原則,並得視縣財源適時調整之。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本國國民須年滿十二歲,外籍配偶
    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
    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之
    限制。
九、國小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度,山地及偏遠地區得
    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十、補校任課教師敘獎,授權各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依
    臺中縣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嘉獎一次,行政人員由本府教育處評定
    績優者,奉縣長核定後發布。
十一、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本府財政有困難時,得
      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