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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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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國民中學學生之成績考查。

三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
    ,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科分別辦理之。

五  前點之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六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定期考查每學期以
    三次為原則,平時考查由各校自訂。

七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
    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查之
      。
 (二) 口試:就學生之觀念、實際經驗、學習內容及口語表達能力,經由
      教師當面提問考查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考查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
      查考查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九) 創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一○)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一一)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一二) 其他。

八  國民中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
    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計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
    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 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優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甲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乙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丙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丁    │1     │未滿六十分            │
      └───┴───┴───────────┘
 (二) 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貳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九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之標準。
      1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3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4 無故曠課者,每節課減○‧五分。
      5 集會 (包括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及其他等) 無故缺席者,每
        滿四次減一分。
      6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
      互評結果,與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標準:
      1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四) 依團體活動之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
      生自治會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予以加減。但上下以
      五分為限。
 (五) 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以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由學生綜
      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
      但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查前項各款加減分,
      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
      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一○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
      員會議審核。

參 一般學生成績之考查
一一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語。
   (三) 數學。
   (四) 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 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 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 公民與道德。
   (八) 歷史。
   (九) 地理。
   (一○) 生物。
   (一一) 理化。
   (一二) 地球科學。
   (一三) 健康教育。

一二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
        期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
        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生活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
        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
        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

肆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一三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 電腦。
   (三) 體育。
   (四) 音樂。
   (五) 美術。
   (六) 童軍教育。
   (七) 鄉土藝術活動。

一四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
        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
        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伍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一五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一六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
      綜合表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沿用教育部
      已訂頒之成績登記表格式辦理。

一七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項各款辦理:
   (一) 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1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
          等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2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 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者,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一八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
      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
      出積極建議。學生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
      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一九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
      第八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

二○  本要點為適應環境需要,各核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得訂
      定補充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
      方案班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得彈性調整其考察方式。

二一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實施。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下列原則實施之:
一  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  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  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初犯或累犯。
 (八) 平日之表現。
 (九) 行為後之表現。
五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
    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與
    個人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
    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  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下列訓導原則
    。
 (一) 獎勵多於懲罰。
 (二) 輔導代替懲罰。
 (三) 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 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  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揚,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
    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
    國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律百之違者,
    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
    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  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養榮
    譽感,稍具成效,即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