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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畫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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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市立中、小學校園之規畫、審
    議,特設「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市屬各中、小學營繕工程規畫事宜,除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
    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凡新設中、小學校舍興建工程及各中、小學教室重(改)建工程金額
    逾三千萬元以上者,均為本小組審議對象。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副市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三人,分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校園規劃設計專家學者八人。 
(五)具建校經驗校長二人。 
    前項第四、五款委員由市長遴聘,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
    時得補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工程主辦學校校長、受委託之規劃設計建築師應
    列席。
六、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公有建築
    物,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
    審議通過。為縮短審核期程,本小組召開審查會時,由本府都市設計
    委員會指派委員參與審查,經審議通過之規劃設計案,於申請核發建
    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時,僅向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報備,免再審議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教科科長兼任,負責相關秘
    書作業。
八、本小組針對各校校園規劃審議項目如下: 
(一)校園整體規劃設計。 
(二)落實安全、實用、衛生、美觀的教育環境。 
(三)構想周密,符合教學機能要求。 
(四)觀念創新,永續發展的綠色校園。 
(五)結合社區文化及都市環境景觀。 
(六)計畫妥善性。 
(七)規劃過程中有關單位之協調配合。 
(八)可行性評估。 
(九)符合相關營建及教育法規。 
(十)安全、經濟因素之考量。 
(十一)校舍配置是否妥善、適當。 
(十二)施工管理制度。 
(十三)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十四)其他重大項目。
九、市屬各中、小學辦理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各項校舍工程,應責成受委
    託之建築師事務所提列「規劃設計建議書」、工程概算及校舍配置平
    面圖,送本小組簽請召集人召開會議討論。
十、本小組應於召開會三天前,將工程相關書面資料送交小組委員參考。
十一、各工程主辦學校或工程委辦單位應依本小組決議事項,督飭受委託
      建築師納入修正,據以規劃細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