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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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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師資培育法第
    十六條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之規
    定,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教師研習、觀摩、實驗、研
    究、諮詢等在職專業成長的空間,以提升本市中小學教育品質,設立
    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學校本位進修:協助推動以學校為中心的教師在職進修活動。 
(二)教師專業成長:提供本市實習教師、初任教師輔導與在職教師進修
      。
(三)提供諮詢服務: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問題的諮詢。 
(四)出版刊物:提供教育新知、教學成果、教學心得。 
(五)多元進修方式:與民間團體或學校合作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六)推動教學研究:鼓勵、推廣教師進行各項研究。 
(七)教師終身學習:建立教師終身學習護照,鼓勵並督促教師持續成長
      。
三、本中心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主任,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
    名,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相關人員及業務,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
    置總幹事一名,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由研習中心所在學校
    校長兼任。
四、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執掌如下: 
(一)教學輔導組:配合辦理教師研習中心各項教師研習工作;研習中心
      網頁維護與研習訊息公告。
(二)研究發展組:從事各學習領域之教學資料蒐集、研究與發展;研習
      中心刊物之發行;協助各學習領域網頁的建置與維護;提供教師諮
      詢服務。
(三)教學資源組:研習中心圖書、視聽媒體等教學資源之申購、整備、
      流通及管理維護。
(四)行政組:公文文書收發處理;經費收支與核銷;各項庶務、採購工
      作、財產(物)管理、中心辦公研習廳舍維護與管理。
五、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由本府就適當人員派
    兼之。
六、本中心設於本市忠孝國民小學。
七、本中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