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
|
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縣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付,除合於臺中縣縣庫規則 (以下簡稱縣庫 規則) 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 ,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臺中縣總預算 (以下簡稱總預算) 內列有單位 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支機關。
|
|
二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臺灣省臺 中縣審計室 (以下簡稱審計室) ,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 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改者亦同。
|
|
三 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後由主計室簽報縣長核准 每月可支用之數額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及財政局於額度範圍內辦理支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結算。 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如不及於年度開始前送達財政局,得暫按各 機關年度法定預算經常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 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
|
四 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噞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
|
五 財政局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及疏忽保險。
|
貳 支用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
(壹) 費款支付之依據 |
|
六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以下簡稱簽證人員) 負責為合法支用 之簽證。付款及轉帳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影印者視同原始憑單。 付款及轉帳憑單及所附清單之規格應與規定相符。
|
|
七 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 領用額定零用金,未超過規定限額。 (三) 預付款項,在法定預算內確為事實需要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科 目辦理。 (四) 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付金額須 受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 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 (或名稱) 、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 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六) 轉帳憑單所列之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本程序之規定。
|
|
八 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 (格式一) 一式二份,備函送 財政局,以備驗對。
格式一 ┌──────────────┐┌──────────────┐ │┌────────────┐││ ┌───────┐│ ││ 簽證人員印鑑卡 │││局財 │ ││ ││  ̄ ̄ ̄ ̄ ̄ ̄ ̄ ̄ ̄ ̄ │││長政 │ ││ ││ 送存臺中縣政府財政局│││ 局 │ ││ │├──┬──┬──┬───┤││ │ ││ ││機關│ │機關│ │││ │ ││ ││名稱│ │代號│ │││ 印印印 │ ││ │├──┼──┼──┼───┤││ 鑑鑑鑑 │ ││ ││地址│ │電話│ │││課註註更 │ ││ │├──┴──┼──┴───┤││長銷銷換 │ ││ ││機關長官或│主辦會計人員│││ 或日日 │ ││ ││授權代簽人│印鑑 │││ 更期期 │ ││ ││印鑑 │ │││ 換 │ ││ │├─────┼──────┤││ 原年年 │ ││ ││職銜______│職銜________│││ 因 │ ││ ││姓名______│姓名________│││經 │ ││ │├─────┼──────┤││辦 │ ││ ││支用機關檢│ 年 月 日│││人 月月 │ ││ ││送日期及文│字第 號函│││ │ ││ ││號 │ │││ │ ││ │├─────┼──────┤││ │ ││ ││財政局收到│ 年 月 日│││ │ 檢送印鑑機關 ││ ││日期 │ │││ 日日 │ 加蓋印信處 ││ │└─────┴──────┘││ └───────┘│ │╭────────────╮││╭────────────╮│ ││ ││││ ││ ││ ││││ ││ │╰────────────╯│││ ││ │┌──┬─────────┐│││ ││ ││啟用│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九 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備函 (格式二) 檢附新印鑑卡, 敘明更換原因,並註明舊印鑑停用日期及新印鑑啟用日期,送財政局 辦理更換登記。
|
|
一○ 簽證人員遺失簽證印章,應由其服務機關將遺失時間及原因函告財 政局,並依第九點規定辦理更換印鑑。但對其已簽證之付款及轉帳 憑單仍應負責。
|
(貳)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
一一 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 (格 式三) 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法源資訊編:格式三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4 頁 )
|
|
一二 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及清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而分在數個工 作計畫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 (格式四) ;同一工 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 人清單 (格式五) 。 (二) 憑單及清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除其中「受款 人」及「金額」欄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在塗改處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三) 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 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並依 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算分別填列 (財政局據以編造庫款支付款表 時,應將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列) 。至各項統籌科目 (包括 退休金、撫卹金、協助支出、補助支出、各項補助費及災害準 備金…等) 並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業務計畫分別填列。 2 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縣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 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 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 金額大寫、小寫應相符,並應預格緊密書寫,勿留空隙。 (五) 受款人姓名 (或名稱) 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係直接 付與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受款人有二人以上時,均 以一人為限。但依規定得由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 構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實有困難者,以機關專戶為受款人, 並可免填受款人地址。 (六) 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第一用途別科目並加註第二級用途別科目 或支出之實際用途,例如:「人事費-X 月份薪津」、「業務費 -旅費」、「設備及投資-XX 工程第 X 期估驗款」、「撥還 零用金」等。 (七) 縣庫支票領取方式共有下列六種,除業務需要由主管單位指定外 ,依受款人之意願選填。 1 自領:甲、受款人領取。乙、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2 郵寄:甲、寄受款人。乙、寄支用機關轉發。丙、寄所屬機關 轉發。 3 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八) 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 明。 (九) 扣款之填列: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除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 之受款人姓名 (或名稱) 及地址分別編製;但扣繳之款如必需由 各機關將縣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 應填明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一○) 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填 註。 (一一) 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 ,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相符。 (一二) 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 營利事業之採購物品或營繕工程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除 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2 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月退休金尚須註明 支領期間 (如 X 年 X 月至 X 月之月退休金) 。 3 支付領付款除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並應再加 註轉正之科目名稱及代號。 4 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如代墊款…等) 。
(法源資訊編:格式四~五請參閱臺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5 ~16 頁)
|
|
一三 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者 ,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 (格式六) 交 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換領縣庫支票,並囑其出 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名章以備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 空白處,加蓋騎縫章。如同一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填發領 取支票憑證,另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備註欄逐一填註憑證編號,並 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有關騎 縫章,應與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章相符。
(法源資訊編:格式六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6 頁 )
|
|
一四 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 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迅即通知 財政局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單 (另編憑單號碼) 送財政局,按 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關未及時通知,其已辦理支付者, 應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二) 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即 通知財政局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 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申請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 領取支票憑證 (另編憑證號碼) ,出具證明加蓋簽證印鑑,一併 持向財政局核對後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 ,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
|
一五 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 (或 名稱) 、地址、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 (如電話) 通知財政 局作廢,並重簽付款憑單送憑辦理;其餘各欄如有錯誤,應速辦理 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前項誤簽付款憑單如已簽發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關 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
|
一六 支用機關因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 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支票,併另簽開付款憑單,送財政局 辦理。 前項支票如勿需換發兌領者,得免另簽付款憑單,惟應詳述註銷理 由。
|
(參)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
一七 支用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 (格式七) ,送財政局 辦理轉帳。
(法源資訊編:格式七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7 頁 )
|
|
一八 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
|
一九 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憑單內有關各欄益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應在塗 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 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 一筆列入。 (三) 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 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 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一致 。 (五) 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並加註原支付之付 款憑單編號,及檢附原付款憑單影本憑核。 (六) 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 (七) 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相 符。
|
|
二○ 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速通知財 政局作廢,並重簽轉帳憑單送憑辦理。財政局業已列帳者,應由原 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
(肆) 支出收回書之應用及編製 |
|
二一 支出收回係指支用機關在當年度內已支付之款項,或經核准保留有 案之歲出應付款在核准保留年度內支付之款項,因故收回其全部或 一部分者 (例如:收回員工溢借旅費,收回離職人員溢領薪津等) ,由支用機關填寫支出收回書 (格式八) 連同收回之款一併繳交當 地代理縣庫解繳。惟各機關解繳「各項歲入款」、審計機關「剔除 經費」、上年度「經費剩餘」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應填列 收入繳款書 (格式九) 辦理,勿使用支出收回書。
(法源資訊編:格式八~九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 8 ~ 19 頁)
|
|
二二 支用機關編製支出收回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原支付款項」欄: 1 「支用機關代號及名稱」:代號係按照本府編定之機關代號填 列,名稱填寫機關之全銜,但如:「002 臺中縣政府」。 2 「科目代號及名稱」填寫原付款憑單所列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 。 3 「款項所屬年月」即原付款憑單支付之年、月,不得超逾當 ( 會計) 年度。 4 「金額」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之金額填寫。 5 「付款憑單編號」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編號填寫。 (二) 「收回金額」欄:應按實際收回數填寫,大寫金額與阿拉伯數字 金額應相符。 (三) 「繳款人」欄:按實際繳回者之姓名或繳回機關之名稱填寫。 (四) 「收回理由及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係將收回之理由摘要敘述 ,例如:「收回 XXX 溢借旅費」、「收回 XXX 離職溢領薪津 」等。 (五) 「填發機關」欄:填寫收回機關全銜,加蓋長官職銜章,並填寫 填發支出收回書之日期。 (六) 右上角編號:支用機關應按年度編列序號,登錄列管。
|
|
二三 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機關逕向 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由該機關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縣庫。
|
參 財政局支付之處理 |
(壹)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
|
二四 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應 設置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
二五 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 因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毋需支付或兌付,將已簽之縣庫 支票辦理註銷,財政局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將支出收回或註銷之 金額記入餘額登記簿,增加其有關餘額。
|
(貳)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辦理 |
|
二六 財政局辦理支付或轉帳,應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
|
二七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序分別編號,登記 於各該收件登記簿。
|
|
二八 付款或轉帳憑單,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 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帳,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目: 1 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 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 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3 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金 、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 4 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憑證所列實 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5 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其 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 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否完全符合規定。
|
|
二九 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並 將支付或轉帳金額記入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
|
|
三○ 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式 樣如下:
(法源資訊編:轉帳訖日戳式樣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九十年冬字第 3 期)
|
|
三一 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或轉帳 憑單退回理由單 (格式十) ,勾註退還理由,簽章應退還原編送機 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 (一) 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 (二) 簽證人員印鑑不符或簽證印鑑模糊。 (三) 分配預算餘額不足。 (四) 與支付法令規定不符或未註明核准文號。 (五) 查無核定案或分配表。 (六) 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七) 付款憑單編號及款項所屬年度漏列或錯誤。 (八) 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九) 支出用塗漏列或不詳。 (一○) 付款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逢章或領取支票憑證應蓋印章 、應載事項不完備者。 (一一) 未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號碼 (或普通收據) 、開立日 期。 (一二) 受款人、地址 (或存帳資料) 漏列錯誤、不全、字跡模糊難辨 、或經變更塗改。 (一三) 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或經變更塗改。 (一四) 受款人金額以外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未加蓋 會計人員印鑑。 (一五) 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第或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 (一六) 未依規定逕行撥付債權人。 (一七) 已逾支付或專帳期限。 (一八) 支用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一九) 其他 (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
(法源資訊編:格式十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19 頁 )
|
(參) 縣庫支票之簽開 |
|
三二 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發 空白縣庫支票之手續,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
三三 縣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 縣庫支票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 記。 (二) 縣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二道。 (三) 縣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線 二道。 (四) 郵寄之縣庫支票,其金額在二萬元以上者,應加劃平行線二道。 (五) 預付費用經核准由個人為受款人之預借款,無論金額大小,不得 劃平行線;若金額二萬元以上採郵寄方式,應以機關專戶為受款 人,並加劃平行線兩道。 (六) 預付費用經核准由個人為受款人之預借款,無論金額大小,不得 劃平行線;若金額二萬元以上採郵寄方式,應以機關專戶為受款 人,並加劃平行線兩道。 (七) 受款人為一般商民,因事實需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取銷平行線 : 1 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申請取銷平行線。 (縣庫支票金 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得申請取銷) 。 2 支用機關就「支票取銷劃線申請書」 (格式十一) 所載資料與 票面核對無誤,且申請人印章經核與原始憑證相符,並於申請 書上加蓋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印鑑章簽証後,交由受款人 持票逕向財政局辦理。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一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0 頁)
|
(肆)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
|
三四 縣庫支票簽開後,講「縣庫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及加蓋付訖 日戳 (其式樣如左) ,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 入簽開支票清單。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 保管。
┌───────────┐ │ 臺 中 縣 政 府 │ ├─┬───────┬─┤ │付│ 年 月 日 │訖│ ├─┴───────┴─┤ │ 財 政 部 │ └───────────┘
|
|
三五 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覆核無誤後,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核蓋財 政局局長及庫款收支課課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以機器處理,但須經財政局局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 收支課課長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
|
三六 縣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 ,財政局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繕寫錯誤需 要更改時,得於更放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庫款收支課課長印鑑後行 之。 縣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縣 庫支票,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予 打洞註銷處理。
|
|
三七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視縣庫實際庫存情況簽妥 縣庫支票。
|
|
三八 當年度簽發之縣庫支票,因故毌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縣 庫支票註銷申請書」 (格式十二) 敘明註銷原因,檢同原支票送還 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 金額。但逾期失效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 付之銀行兌領者,得先由財政局通知換發 (格式十三) 。但發票期 逾十五年,不得再行換發,並逐筆辦理解繳縣庫,以利清結。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二、一三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0 ~ 21 頁)
|
(伍) 縣庫支票之封發 |
|
三九 縣庫支票之封發,依第十二點第七款規定領取支票方式,分別處理 。
|
|
四○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縣庫支票,如採撥存方式處理者, 應將存帳支票送件單一併送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構簽收之送 件單訂存備查,但其金融機構非屬代理縣庫及未設在本府所在地之 縣庫者,得按郵寄方式逕寄金融機構辦理,是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 縣庫支票,因故退回時,財政局應予暫行收存,登入退回支票處理 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格式十四) 。 前項經各金融機構簽收已交換兌付之縣庫支票,如發現帳號及戶名 不符,應即通知財政局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財由各代理縣庫 機構按不能入戶之存帳縣庫支票金額,簽開以「縣庫存款戶」為受 款人之本票,送由財政局協調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繳庫手續 ,沖回原簽發縣庫支票已兌付金額。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四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1 頁)
|
|
四一 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財政局應 設置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由保管人在付 款憑單上簽章。
|
|
四二 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政局經核對領 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受款人名 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 (或名稱) 及所攜領款名章均屬相符後, 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粘附於 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登記、蓋章。
|
|
四三 財政局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 聯稱、印鑑及身分證件號碼設簿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前項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之人員,不得由造具 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
|
四四 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縣庫支票號碼、收件人 姓名、住址、支票金額、財政局收件編號等,登入縣庫支票郵寄送 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 無法送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應暫行收存登入退回支票處理登 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
|
四五 郵寄之縣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局接到郵局掛號郵件遺 失通知單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局迅即依縣庫支票管理 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縣庫支票。
|
(陸) 付 (轉) 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
|
四六 財政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聯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 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轉帳訖之轉帳憑單回聯退還支用機關 核對。
|
|
四七 財政局依每日各項作業資料,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支付綜 合日報表」及「支票清單」陳報財政局局長核閱後存查。
|
|
四八 財政局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付縣庫 支票清單,及各機關對帳回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查明 處理。
|
|
四九 財政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表」、「未兌縣庫支票調節表」 (附未兌縣庫支票清單) 、「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縣庫支票 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審 計室及主計室。
|
|
五○ 財政部應按月列印對帳單及對帳通知單 (格式十五) 分送各機關辦 理對帳,其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數、支付數、支出收回數、轉 帳數、註銷數等,支用機關應於三日內將對帳回單送交財政局核對 調節。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五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2 頁)
|
(柒) 支付錯誤之處理 |
|
五一 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 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 付。
|
|
五二 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 庫款收支課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 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
|
五三 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庫款收支課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詳 加標註,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
|
五四 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 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
|
五五 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局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情 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究 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縣長核處。
|
|
五六 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按 短付金額補簽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加蓋 「補付」戳記,其補簽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 有關欄內註明。
|
|
五七 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政局均應查詢確認該票據尚未 兌付,並在付訖留存之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縣庫支票號 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及 通知原支用機關。 前項補發、換發申請書加經由支用機關簽證提出申請者,財政局得 據以辦理。
|
肆 縣庫總分庫辦理支付作業程序 |
|
五八 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份數 ,函送縣庫總庫簽證後轉發各分庫各一份,作為驗對縣庫支票印鑑 之依據。
|
|
五九 縣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 由財政局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局局長及庫 款收支課課長印鑑,財政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 蓋本府關防。 (二) 由縣庫總庫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更換 或註銷原因。
|
|
六○ 財政局印鑑之更換: (一) 財政局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縣庫總庫簽證後轉發 各分庫各一份。 (二) 舊印鑑卡背面,縣庫總庫應加註註銷日期及註銷原因。
|
|
六一 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縣庫總庫函請財政局另送新卡。
|
|
六二 指定兌付金融機構兌付縣庫支票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 各款規定應予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
|
六三 指定兌付金融機構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 再核驗印鑑。經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但撥存之支票,免 辦理簽章手續,其付訖之縣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並登記 兌付縣庫支票清單。
|
|
六四 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縣庫支票管 理辦法之規定,向財政局申請掛失 (格式十六) ,並由財政局通知 指定兌付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指定兌付金融機構收到財政 局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 (格式十七) 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 驗對財政局章戳。 (三) 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年 月 日尚未兌付」字樣。 (四) 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例如: 月 日存入帳戶 或 月 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 月 日兌取現款) 。 (五) 於收到通知單後,最遲二日內,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機構章戳, 退還財政局。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六、一七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2 ~ 23 頁)
|
|
六五 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金融機構須於收到財政 局取消止付之公函,始得兌付。
|
|
六六 執票人遺失縣庫支票後,逕向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按有關掛失止付規定以最速件處理,並書面通知財政局及其他 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
|
伍 特別規定事項 |
(壹) 額定零用金 |
|
六七 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本府訂定,並通知各該機關、財政局、主 計室及審計室。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
六八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有關業務 費科目項下領用之。
|
|
六九 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第六十八點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撥付,並應設置備 查簿,逐筆登記。
|
|
七○ 零用金支付最高限額由本府訂定之。
|
|
七一 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 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由財政部簽開以各該機關之指定人 員或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款撥還。
|
|
七二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 政局轉帳。 (二) 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帳 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
(貳) 預付款 |
|
七三 各機關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確因事實需要為預付款者,應以分配預 算計畫及其金額為限,並按適當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
|
|
七四 財政局辦理第七十三點預付款項支付時,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 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
|
七五 各機關預付款項之收回部分,財政局應作為支出收回處理。
|
|
七六 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政局辦 理轉帳;如係轉在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轉 正。
|
|
七七 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應由各機關填具收入繳 款書繳庫。
|
(參) 墊付款 |
|
七八 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政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 依據。
|
|
七九 各機關墊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成 法定程序,經奉本府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付責 任時簽具付款憑單,以「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墊付款由支用機關編列預算歸墊者: 1 在墊付當年度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即由財政局依據 主計室通知之分配預算表,並依業務單位之簽准案開立「墊付 款轉正支付通知書」 (格式十八) 將其已墊支數轉列為正式預 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併入「庫款支 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財政局並以「墊付款轉正支付通 知書」通知支用機關作為單位會計辦理轉帳之依據。 2 在墊付款之次年度以後歸墊者: 甲 支用機關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金 額,簽開以「臺中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 並填具「支出收回書」,一併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轉送 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收回。 乙 財政局依據縣庫代理機關之收款通知 (即「支出收回書」 第三聯) 登記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二) 墊付款非原支用機關編列預算歸墊者: 1 歸墊機關同屬縣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 甲 在墊付當年度歸墊者,比照前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乙 在墊付次年度以後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即由歸 墊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以「臺中縣縣庫存款戶」為受 款人,送交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轉發原支用機關填具「支 出收回書」辦理收回後,即由財政局依據縣庫代理機構之 收款通知 (即「支出收回書」第三聯) 登記,併入「庫款 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2 歸墊機關非屬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應由支用機關依原核 定墊款案之規定,由財政局洽請負責歸墊之機關簽開以「臺中 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 回書」,一併持繳鄰近之縣庫代理機構辦理收回後,即由財政 局依據縣庫代理機構之通知 (即「支出收回書」第三聯) 辦理 轉正,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3 墊付「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費」等統 籌科目處理之款項,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前款第一、二目規定 辦理。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八請參閱台中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3 期 23 頁)
|
(肆)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
八○ 依縣庫規則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一) 各機關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 款憑單,奠財政局簽開以該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付與該機 關。 (二) 各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 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簽開以各該分支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付與該分支機 關。
|
|
八一 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支 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繳還縣庫 。
|
|
八二 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經費之最高金額,依本府之規定 。如超過規定,應在縣庫設立專戶存管,當地無縣庫者,應存入本 府核定之代辦機關。
|
(伍) 獎勵、協助及補助支出 |
|
八三 本縣預算內之獎勵、協助及補助支出,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 出分配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以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為 受款人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協助及補助之機關。
|
|
八四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所列之補助、協助及獎勵費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所列金額,於支付事實發生時,一次或 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以受補助或獎勵之機關團體為受 款人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協助或獎勵之機關團體。
|
(陸) 結匯外幣之經費 |
|
八五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 (或其主管機關) 在核 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附 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政 局簽開新臺幣縣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 (或其主管機關) 辦理結匯 。
|
(柒) 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 |
|
八六 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財政局應依據核定 通知單所附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前項動支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應依核定之每期動支金額 ,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
(捌) 債務支出 |
|
八七 縣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由 支用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付 與債權人,但支票得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二) 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本府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於還本 付息時由主計室依照契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 支票付與政府之債權人。
|
(玖) 歲出應付款 |
|
八八 會計年度結束後,主計室應將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 出應付款明細表副知審計室、財政局。 財政局庫款收支課收到歲出應付款明細表後,應登入各機關以前年 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
八九 各機關註銷歲出應付款未支用餘額時,應由各該機關函知主計室, 並副知財政局 (財務管理課、庫款收支課) 及審計室;財政局庫款 收支課收到該項歲出應付款註銷通知後,應將該項未支用餘額註銷 。
|
(拾)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 |
|
九○ 依規定應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而未列入總預算者 ,其收入繳存縣庫存款戶時,縣庫分庫簽收之繳款書第六聯應轉送 縣庫總庫,彙送財政局登記,財政局應登入各機關特種基金及保管 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及查餘額之依據。財政局並應將該項資 料通知審計室。
|
|
九一 前項所指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 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應 由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政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通知審計室。 (二) 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等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政局 及審計室。 (三) 無支出分配預算及無特別規定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支付, 財政局應依各該基金及保管款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結存餘額,作為 辦理支付之依據。
|
(拾壹)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
|
九二 本縣總預算內編列及本府專案核定統籌科目支出,由財政局登入各 統籌歲出分預算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
九三 退休、撫卹及資遺退職給付,應由支用機關依據核定案簽具付款憑 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或交服務機關領回轉發。
|
|
九四 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支用機關應依據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或交支用機關領回轉 發。
|
|
九五 災害準備金之支付應由支用機關自行依據核准動支案,核實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
|
九六 縣營事業基金支出,應依照核定之分配預算,由主計室簽具付款憑 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撥存各該基金專戶。
|
|
九七 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未在本程序內列舉規定者,應由各該支 用機關比照一般支付程序辦理,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註核撥文號 。
|
(拾貳) 緊急支付 |
|
九八 偏遠地區如遇重大或天然災害致陸海空交通全部中斷而無法通郵者 ,為因應各該地區支用機關員工薪津、學生公費、給養費、撥還零 用金或其他特別事故等緊急支付時,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支用機關須為緊急付款時,可電傳已簽證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為 之,惟仍應以工作計劃分配預算範圍之額度為限,並在「附記事 項欄」加註「因交通中斷,請辦理緊急付款」字樣。 (二) 財政局接到支用機關通知後,應即依既定作業程序作緊急付款辦 理支付,並以存帳方式存入各該機關之零用金專戶。 (三) 支用機關應於交通恢復後,將已辦妥緊急付款之付款憑單於附記 事項欄內加註「已辦妥緊急付款」 (如緊急付款係於憑單送出後 通知者,財由財政局收到後註明,支用機關毋須再簽具付款憑單 ) 補送財政局查對,並補正手續。 (四) 支用機關於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簽發支票,因在遞送途中發 生交通中斷事故,無法領到款項時,可電傳付款憑單請求緊急付 款,如已領到緊急付款其後又收到該項支票時,其尚未兌領存入 帳戶者,應即將該支票寄回財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如已存入帳戶 者,並即以原簽送付款憑單之預算科目填製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
|
(拾參) 不得換發縣庫支票之清理 |
|
九九 財政局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查明逾期十五年之未兌付縣庫支票, 編製清單,報請審計室同意後,填具「縣庫支票補發申請書」逐筆 簽發以「臺中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等額縣庫支票及註銷其未 兌付縣庫支票記錄,並填具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 科目解繳縣庫。
|
陸 附則 |
|
一○○ 本程序施行後,所有前訂定之各種有關縣庫支付之規定與本程序 牴觸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