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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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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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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本市副市長及秘書長 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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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時開設機制: 本中心平時由本市消防局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開設,隨時與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立 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本 中心指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 建議,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 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得以口頭報告本中心指揮官,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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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昇開設 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 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風圈範圍時。 (2)進駐機關:由本市消防局通知本府經濟發展處、建設處、交通 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等機 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警戒區範 圍時。 (2)進駐機關:由本市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經濟發展 處、教育處、建設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勞工處、社會處 、地政處、新聞處、行政處、法制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 處、政風處、本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各區公所、 台中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 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以下簡稱臺 中氣象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區營業處(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臺灣省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第四區 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以下簡稱中華 電信公司臺中營運處)、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欣中天然氣公司)、中國石油公司臺中營業處(以下簡稱中油 公司臺中營業處)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估計有十人以上 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由本市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經濟發展處 、教育處、建設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勞工處、社會處、地 政處、新聞處、行政處、法制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處、政 風處、本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各區公所、臺中市後 備指揮部、臺中區監理所、臺中氣象站、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 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欣中天 然氣公司、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由本市消防局通知民政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 會處、新聞處、計畫處、人事處、本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 察局、災害所在地區公所、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 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欣中天然氣公司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經 研判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經濟發展處、交通處、都市 發展處、社會處、本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等機關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 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臺中市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 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經濟發展 處、教育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勞工處、社會處、地政處 、新聞處、行政處、法制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 處、本市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各區公所、 臺中市後備指揮部、臺中區監理所、臺中氣象站、經濟部水利 署第三河川局、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 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營運處、欣中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臺 中營業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處通知新聞處、計畫處、人事處、本 市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各區公所、臺中氣象 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等機關 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次變電所 、三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電所或本市二分之 一以上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 、計畫處、人事處、本市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災害所在地區公所、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欣中天然氣公司、 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處通知本府新聞處、計畫處、人事處 、本市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各區公所、臺中 氣象站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 、計畫處、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害所在地區公所、台中市後備指揮部、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自 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欣中天然 氣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交通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計 畫處、人事處、本市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害所在地區公所、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自 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欣中天然 氣公司、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 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交通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計 畫處、人事處、本市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害所在地區公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者。 2.進駐機關:由本市環境保護局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新聞 處、計畫處、人事處、本市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災害所 在地區公所、台中市後備指揮部、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自來 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欣中天然 氣公司及中區勞動檢查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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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及人員任務如下: (一)本府行政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本府人事處: 1.發佈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本府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本府新聞處: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管制 相關事宜。 3.大眾傳播業災害之協助處理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本府計畫處: 1.辦理期間各種會議指揮官交辦事項之管制考核。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本府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本府財政處: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及災 民復建貸款事宜。 2.通知稅捐單位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3.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本府建設處: 1.辦理水災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 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道路、橋樑、堤防、排水設施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 事宜。 4.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本府都市發展處: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與應即補強事項。 2.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本府民政處: 1.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4.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5.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本府社會處: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安養院、福利機構等災害處理事項。 5.災民收容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置管理事項。 6.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本府教育處: 1.協助社會處災民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舊事項。 2.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3.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本府法制處: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本府交通處: 1.辦理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交通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事項。 3.協助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 輸事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本府經濟發展處: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及土石 流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防 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搶修與善後處理 工作等事宜。 5.有關穩定物價、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項。 6.依據「農林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救助事項。 7.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本府勞工處: 1.有關災民就業輔導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本市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舊工 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本府地政處: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本市環境保護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 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本市衛生局: 1.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2.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 3.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4.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5.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6.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資料。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本市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序 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之查 報、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本市消防局: 1.辦理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 事項。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大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3.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及通報 有關事項。 4.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重大 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5.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6.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本市各區公所: 1.編組災區現場單一窗口及處理。 2.辦理有關災情查報、臨時災民收容事項及困災人員傷亡失蹤 、住屋倒塌救助事項。 3.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4.災害時救濟物資之儲備、運用、供給。 5.協同區內警察分局及派出所就災害發生時有危險之虞地區執 行避難疏散事宜。 6.配合衛生單位實施災區環境清潔及消毒。 7.其他救助(濟)有關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臺中市後備指揮部: 1.協調國防部及調動軍隊支援搶救災害事宜。 2.協助強堵堤防、搶修交通、災民急救、災區重建復舊工作等 事宜。 3.其他有關支援搶救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1.協調水利會灌溉系統的搶修。 2.河川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電力公司臺中營業處: 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臺中營運處: 1.負責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欣中天然氣公司: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 恢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搶救供應及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臺中區監理所: 1.配合台中市後備指揮部及各有關單位之需求,協助提供運送災 區災民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料。 2.配合台中市後備指揮部及各有關單位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 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 1.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臺中氣象站: 1.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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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市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市臺中港路一段二百五十 號四樓),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 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市消防局協助操作。 但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 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 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 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 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 處置措施,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交辦 事項應於告一段落後亦一併回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災 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中心 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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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人員 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 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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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縮小編組及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管制時,災害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復平時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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