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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17896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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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訂定目的)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公共安寧秩序,維護善良風俗,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臺中市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 為執
行機關。

第 3 條
(妓女、暗娼及妓女戶之定義)
本自治條例所稱妓女,係指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暗娼,係指
未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提供妓女接
客之場所。

第 4 條
(管理之步驟)
本市娼妓管理應依下列步驟策劃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登記管理。
二、肅清暗娼。
三、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