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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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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道路統一挖補、聯合施工維護道
    路完整,特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工程管線協調。
(二)管線工程協調。
(三)新增用戶管線安裝協調。
(四)建立管線位置資料庫及地理資訊系統。
(五)分配與管制道路挖掘面積。
(六)統一挖補工程聯合派工。
(七)其他道路管理機關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建設處管線科科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處管線科相關人員派兼之
    。
四、本中心由下列管線事業單位及道路工程主辦單位指派專、兼職代表:
(一)臺灣電力公司專職代表一名(代表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臺
      灣電力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臺灣電力公司輸配電工程處中區施
      工處等三單位)。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分公司專職代表一名。
(三)臺灣固網、東森寬頻、新世紀資通等民營電信業者專職代表各一名
      。
(四)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專職代表一名(代表臺灣省自來水公司
      第四區管理處、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等二單位)。
(五)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專職代表一名。
(六)臺中市有線電視業者專職代表一名。
(七)中國石油公司中區營業處兼職代表一名。
(八)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中部地區指揮部兼職代表一名。
(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臺中分所兼職代表一名。
(十)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組兼職代表一名。
(十一)臺中農田水利會兼職代表一名。
(十二)本府交通處交通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三)本府地政處重劃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四)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五)本府建設處養護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六)本府建設處土木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七)本府建設處下水道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八)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五、管線事業單位應指派適當人選擔任專職代表,並派駐本中心辦公。兼
    職代表不須每日派駐本中心洽辦公務,惟須兼負本中心指派之業務執
    行,必要時應本中心之通知參加相關之管線協調會議。
六、各單位派駐本中心專職及兼職代表,其薪資及原屬單位應有之福利均
    由原屬單位負責,若因參與本中心業務所需差旅費、誤餐費等則由臺
    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工程管理費項下提列。
七、本中心所需業務、設備、人事等經費應由管線事業單位共同負擔,並
    由本府負責保管運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