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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市公有建築設計品質並改善都 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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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各款之公有建築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外,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 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案,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 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 2 基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但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有 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3 基地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免審議作業;但須檢送相關書件 圖說送本府備查。 (二)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地下 道、街道傢俱、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但經道路主管單位專案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三) 公園用地內之建築物、環境指標、景觀設施 (以公園面積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為限) 及廁所、土地公廟等;但經公園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 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四) 學校、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 廳、立體停車場之規定如下: 1 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學校 ,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 但依臺中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園規畫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專案 審議通過之個案不在此限。 2 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 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依本市公有建築 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審 議程序辦理;但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 參與審查。 (五) 捷運系統開發案 (或採聯合開發之申請案) 。 (六) 古蹟保存區之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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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經專案審議通過者,仍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圖 說,送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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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建築申請案或經本要點審議通過之公有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案, 於檢送相關書件圖說備查時,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為有違公 共安全、交通、衛生或對古蹟、紀念性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對公共利 益有礙者,仍應補提相關資料文件圖說送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 審議;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九二一災後社區更新重建 計畫、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及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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