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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復康巴士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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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嘉惠身心障礙同胞,發揮身心障礙專
    用車(以下簡稱本車)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依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凡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福利機構或辦理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之基金會,為辦理各項研習活動或服務,需要提供復康巴士載送服務
    者皆可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可後准予借用。
四、凡申請借用之團體或單位應於二週前備文申請,以利本府駕駛人員之
    調度,同時至本府社會處填寫「身心障礙復康巴士使用申請表」。
五、本車出車市區一天酌收使用費(含油料、保養費)計新台幣〔以下同
    〕二千元,中部五縣市一天三千元,超出此範圍一天五千元,不滿一
    天以一天計。
六、申請借用本車輛服務身心障礙者一次須滿十人以上為原則,並以申請
    先後排定必要時本府得視需要調整之。
七、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之平
    安保險及其他費用等由借用單位負擔。
    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送至
    本府社會處備查後准予發車。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車輛用畢應由借用單位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者所需清潔費用由借
    用單位負擔。
九、本車輛租借所收之費用由本府開立收據同時解繳公庫。
十、有關本車之維護費、油料費及其他人事費由公務預算編列支應。本府
    司機於借用期間得兼受借用單位指揮監督,但不得違反借用之目的。
十一、本車座位為二十七座,乘座總人數以二十七人為限(含身心障礙者
      及一般人士),為維護行車及人員安全,申請單位請確實遵守上述
      規定,違者當日將不予乘載,並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申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
      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府得視需要不予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