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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托兒機構設施規範(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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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托兒機構設施宗旨、目標及種類
壹、宗旨:
    托兒機構以促進兒童之身心健全發展,並配合家庭及社會需要,增進
    兒童福祉為宗旨。
貳、目標:
托兒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為目標:
一、兒童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二、兒童健康管理。
三、兒童教保服務。
四、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家庭輔導。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發展之服務。
參、種類:
    依托兒機構收托年齡層、收托方式及設立單位之不同,托兒機構種類
    可分為以下各類:
一、以收托兒童年齡層分: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二、以收托方式區分: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托:收托時間一日為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以設立單位區分:
(一)公立:由本府設立者。
(二)私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
    托兒機構之設立,須經由本府核准立案後,始能辦理收托業務。
第二章  托兒機構環境設施
壹、場地位置:
一、環境:托兒機構場地位置的選擇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本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二)供水及排水系統完善。
(三)環境清靜,避免繁雜、喧嘩、危險及空氣污染。
(四)兒童接送安全及便利。
(五)光線充足及空氣流通。
二、面積:托兒機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廚房、盥洗
    設備、辦公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保健室(區)、
    樓梯、騎樓、走廊、防火間隔、陽台及法定停車空間等非兒童主要的
    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托嬰中心:活動面積,每名幼童至少二平方公尺(室內活動室面積
      每名幼童至少一、五平方公尺)。
(二)托兒所:室內活動室面積,每名幼童至少一、五平方公尺;室外遊
      戲空間,每名幼童至少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遊戲空間或不足時,
      得以其他室內遊戲空間替代(每名幼童二平方公尺)。合計平均每
      名幼童活動面積不得少於三、五平方公尺。
(三)課後托育中心:室內活動室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
    專辦托嬰者,活動面積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專辦托兒、托兒兼辦托嬰、托兒兼辦課後托育中心者,活動面積合計
    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專辦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合計應達
    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活動面積係指機構之室內活動室及室內外遊戲空間。
貳、建築:
    托兒機構建築應依照「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設置。
一、房舍:
(一)建築物應辦理變更登記為托兒所或課後托育中心使用。
(二)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得使用至四樓外,以地面樓層至
      三樓為限。
(三)樓梯應設置防止兒童跌落、滑落之設施。
二、牆壁及隔間應無尖銳突出處,必要時加裝防護設施。
三、地面與走道平坦乾燥、寬敞、必要時舖設止滑設施。
四、廚房、寢室及房舍對外門窗應加紗門、紗窗。
五、室內活動場所應有門往避難方向開啟。
六、預留防火間隔及緊急避難通道,並保持通暢。
七、建材及裝潢材料均應為防火材質。
參、設備:
一、一般設備:
(一)活動室
      1.嬰兒活動室:提供安靜不受干擾,有利嬰兒發展學習的安全環境
        ,並設置下列設施設備:調奶台:設置冷熱飲用水、消毒鍋、奶
        瓶清洗用具及副食品製作器具等。護理台:設置洗手台、身高體
        重計、置物櫃、軟墊等。餵奶室:獨立設置或以活動拉簾區隔。
      2.兒童活動室:提供多元性的活動環境,以利兒童依興趣、能力及
        發展階段完成學習活動。
(二)遊戲空間:設置供兒童進行體能、律動及遊戲活動等之設備及防護
      設施。
(三)保健室(區):置於清靜及易於照顧地點,配置保健櫃、標準型身
      高體重計、燈光式視力檢查表、保健床、寢具、屏風、急救用品、
      急救手冊及測光器等。
(四)寢室:
      1.保持乾燥、空氣流通、溫度適宜、光線柔和,以提供舒適之休息
        環境。
      2.嬰幼兒應有專用之小床、床墊、或舖設離地架空之木質或塑膠地
        板。
      3.設置區隔寢具收納櫃,以利個別收藏。
(五)廚房:與活動室、遊戲空間及廁所保持適當距離,以保衛生安全。
      1.備有排煙或排氣設施。
      2.備有洗滌、沖洗、有效殺菌之三槽式洗滌槽。
      3.餐、炊具、調理桌及洗滌槽材質使用不鏽鋼製品,以利清洗消毒
        。
      4.備有分開使用之生、熟食專用砧板及刀具。
      5.以專用高溫殺菌櫃消毒存放餐、炊具。
      6.有溫度顯示計之冷凍、冷藏設備。
    課後托育中心得視需要設置廚房,寢室及保健室(區)。
(六)盥洗設備:鄰近活動室與遊戲空間,以利兒童使用及教保人員照護
      。
      1.設置幼童專用馬桶:
     (1)托嬰中心及托兒所部分:每十名幼童設置幼童專用馬桶一套。
     (2)課後托育中心:每十五名兒童設蹲式或坐式便器一套。
     (3)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中心,幼童馬桶數應依收托之托兒所及課
          後托育中心。
      2.每十名兒童設置一個水龍頭,洗手台高度應適合兒童使用。
      3.洗手台設置鏡子、肥皂及擦手巾或紙等。
      4.設置冷熱水、淋(沐)浴設備及止滑設備,瓦斯熱水器裝置室外
        。
(七)辦公室:辦公室可兼作會議室或接待室,依其功能配置適當設備及
      用品。
(八)貯藏室:內設櫥架,保持乾燥,空氣流通。
(九)幼童專用車:
      1.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台中市校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辦理。
      2.車身應加漆立案字號及立案托兒機構標誌。
      3.車輛應定期保養,其定期檢驗應至監理所(站)辦理。
(十)照明設備:
      1.活動室光線良好,活動室照明度標準為桌面照明度不低於三五0
        燭光,黑板不得低於五百燭光。
      2.適當設置照明設備以避免光源閃爍。
      3.若需輔助照明,宜使用雙管日光燈。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
(二)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及辦理檢修申報工作。
(三)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四)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
      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
      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教保設備:兒(幼)童因年齡及需要不同,應有不同設備。
(一)托嬰設備
      1.寢具:床、床單、枕頭及被褥等。
      2.食具:奶瓶、水杯、長柄匙及碗等。
      3.玩具:
     (1)大動作發展類:如安全木馬、推拉玩具、坐式玩具車、三輪車
          、呼拉圈、海綿球、彩色球及彈力大球等。
     (2)語文類:如圖畫書、小錄音機、布偶、家家酒用具、各類衣物
          及裝飾品等。
     (3)操作能力發展類:如黏土、安全大蠟筆、各種紙類、安全剪刀
          、漿糊、建構玩具、彩色積木、簡單的拼圖、玩具小汽車、發
          條玩具、沙箱、桶子及鏟子等。
     (4)感官發展類:如施轉音樂盒、玩具樂器、鏡子、沙包、配色玩
          具及豆袋等。
     (5)其他:如磁鐵式玩具和板子、安全小桌椅、小箱子、小籃子、
          紙盒及乾淨的瓶罐等。
(二)托兒設備:
      1.美勞類:如各種紙類、雕塑材料、縫織材料、拼貼及建構材料、
        顏料、黏貼固定工具、裁切工具、雕塑工具、各類筆刷、印刷工
        具、畫架等。
      2.操作類:如各類型積木及配件、組合玩具、串珠、拼圖、沙水箱
        及玩具、木工桌及工具等。
      3.益智類:如日曆、時鐘、地球儀、各類標本及模型、簡易度量衡
        教具、智力遊戲玩具、數概念教具、簡易科學實驗器具、電腦相
        關設備等。
      4.扮演類:如各類扮演衣物、用具及裝飾品、填充玩具、布偶及偶
        台等。
      5.語文類:如圖畫書、收錄音機、耳機、故事錄音帶、相簿、空白
        錄音帶、白板、畫寫工具等。
      6.音樂律動類:如收錄音機、各式樂器、琴、球、各類室內體能器
        材等。
      7.其他:如日常生活教育類及視聽器材、桌、椅、教具櫃、個人工
        作櫃、幼兒作品欄等。
(三)安親設備:得依收托兒童年齡層參考托兒設備設置。
四、室外設備:
(一)體能類:如攀爬架、滑梯、鞦韆、平衡板、各式球類、施轉或搖動
      器材、輪車器具等。
(二)綜合設施類:如遊戲小屋、活動器材儲藏室、草皮、花圃、園藝工
      具等。
(三)無結構遊戲類:如沙坑、戲水池等。
    房舍、設施及設備均應定期維護與修繕,以確保兒童安全。
第三章  托兒機構教保活動
壹、托嬰、托兒部分
一、教保活動類別:
    依嬰幼兒發展能力及學習經驗,將教保活動分為五類:
(一)創造性活動:
      1.原則:
     (1)尊重嬰幼兒原創力,給予足夠之素材、時間及選擇。
     (2)支持、鼓勵、傾聽嬰幼兒多元的表達方式,儘可能減少干預。
     (3)引導嬰幼兒表達自我的感覺與意念,以發展其獨立性及想像力
          。
      2.內容:
     (1)美勞:如繪畫、泥塑、版畫、拼貼、工藝、編織及縫繡等活動
          。
     (2)音樂與律動:如歌唱、韻律、表演欣賞等活動。
     (3)戲劇性活動:角色扮演、故事扮演及自由創作等活動。
     (4)積木、沙、水遊戲等活動。
(二)社會性活動
      1.原則:
     (1)提供嬰幼兒一致、同理、親切及歸屬感的互動情境。
     (2)支持嬰幼兒處理情緒及解決問題能力之發展。
     (3)示範穩定可信賴之互動方式,以利嬰幼兒發展安全感及自信心
          。
      2.內容:
     (1)自我概念:如認識自我、自我決定、體驗成功經驗及挫折處理
          等活動。
     (2)情緒認識:如確認與描述感覺、正負向情緒表達及情緒問題處
          理等活動。
     (3)社會技巧:如認識朋友、相互交談、尊重與鼓勵他人、分享、
          同理心及角色扮演等活動。
     (4)互助合作:如團體合作遊戲、協商活動及競爭遊戲等活動。
(三)語言活動:
      1.原則:
     (1)提供豐富及對嬰幼兒有意義的語文環境。
     (2)提供嬰幼兒自我表達、傾聽及與他人溝通的機會。
     (3)提供閱讀經驗,以提升嬰幼兒文學欣賞與思考能力。
      2.內容:
     (1)聽:如圖畫書、歌謠欣賞等活動。
     (2)說:如說話練習、重述故事、描述經驗、討論、分享、戲劇、
          吟唱歌謠等活動。
     (3)讀:如朗讀、閱讀、查閱資料及觀察各類生活標誌與符號等活
          動。
     (4)塗寫:如故事創作、書籍與卡片製作及各式經驗記錄等幼兒自
          發性活動。
(四)認知活動:
      1.原則:
     (1)提供嬰幼兒觀察、欣賞與愛護生活環境的經驗。
     (2)設計有趣的活動內容以支持嬰幼兒好奇心及鼓勵探索。
     (3)提供嬰幼兒發現、思考、推理及問題解決的學習環境。
      2.內容:
     (1)數概念:如數、量、幾何、空間、分類、型式及序列等活動。
     (2)自然科學:如動物、植物、磁力、空氣、水電、光與影、聲音
          、宇宙、氣候及簡易機械等活動。
     (3)社會人文:如家庭、節慶、社會生活、社會機構、生活習慣態
          度及社會角色等活動。
(五)肢體活動:
      1.原則:
     (1)提供安全的活動環境。
     (2)尊重嬰幼兒冒險及自由探索的能力,避免過度保護。
     (3)提供嬰幼兒增強運動能力的成功經驗。
      2.內容:
     (1)基本動作:如跑、跳、滾、攀、爬、推、拉、踢、擲、打擊及
          拍球等活動。
     (2)平衡:如平衡木、搖搖板及反彈板等活動。
     (3)身體意識:如身體部位辨識,肌肉鬆緊控制及四肢移動觀察等
          活動。
     (4)空間知覺:如左右概念、方位概念及位置概念等活動。
     (5)精細動作:如手指遊戲、木工、美勞、小物件操作及手眼協調
          等活動。
二、教保活動計畫:
    配合嬰幼兒發展、社區環境資源及托兒機構特色擬定。
(一)日常活動:依人力、時間、資源及理念,擬定定期之活動計畫及作
      息時間表。
(二)特殊活動:為豐富嬰幼兒生活經驗、提高學習興趣及增進親子關係
      ,可規劃各項重要節慶活動、戶外參觀活動、親子活動及畢業典禮
      等。
(三)其他活動:為提升教保知能,可安排教保觀摩、工作人員在職進修
      等活動。
三、教保活動紀錄:
(一)觀察記錄與評量:如觀察紀錄、口頭評量、作品評量及評量表評量
      等。
(二)教保日誌:記錄全日活動內容與嬰幼兒活動情形以為教保活動改進
      之參考。
四、教保活動型態:
(一)團體活動:可設計同時包括全部或大多數嬰幼兒的團體活動,其內
      容如兒歌、手指遊戲、故事欣賞、討論及律動活動等,以達到培養
      團體感情、經驗分享與統整彼此學習之目的。
(二)分組活動:可依嬰幼兒能力、興趣或需求,將其分成數個人數少的
      團體,其方式如年齡分組、能力分組及興趣分組等,以利教保人員
      提供協助、教導概念並增進互動。
(三)個別活動:可依嬰幼兒個別需要或興趣,鼓勵其進行獨立探索、發
      現等個別活動,以培養嬰幼兒自主及自動自發的精神。
貳、課後托育部份:
    服務內容及項目: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以增進學童身心健康、健全人格發展為目的,其內容
    有唱遊、韻律活動、體能活動、團體康樂、影視觀賞、服務活動、參
    觀訪問、其他。
四、才藝教學:以增進學童個人知能、才藝技能為目的,其內容有資訊、
    電腦、音樂(鋼琴、小提琴)舞蹈(芭蕾舞、民族舞蹈等)、語文(
    作文、語言等)、體育(桌球、跆拳道)、美術(書法、繪畫、陶藝
    等)、珠算(含心算)、其他。
    才藝教學時數超過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向本府教育處申
    請立案。其他有關課程活動計畫、課程活動記錄及課程活動型態請參
    考托嬰、托兒所之教保活動計畫、教保活動紀錄及教保活動型態設計
    。
第四章  托兒機構衛生保健
壹、健康管理:
    嬰幼兒時期成長快速,故應重視健康管理及保健指導。
一、健康檢查:
(一)建立嬰幼兒入所基本健康檢查資料(如兒童健康手冊中健康記錄影
      本等)。
(二)每年應定期辦理健康篩檢,項目包括:斜弱視篩檢、寄生蟲檢查及
      口腔健康檢查等。(如托兒所兒童健康記錄卡之項目)。
(三)學期始末應測量身高體重。
(四)每日晨間檢查,依衛生單位建議之檢查簿冊實施。
二、預防接種:
(一)調查學齡前兒童預防接種補接種之相關資料
(二)協助各項預防注射補接種之催注通知。
(三)協助各項補接種預防注射之完成。
三、健康記錄管理:
(一)登錄各項健康檢查結果。
(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追蹤輔導。
(三)登記事故傷害原因及處置方式。
(四)建立兒童緊急緊醫療同意書檔案。
貳、營養膳食管理:
一、嬰兒的膳食:嬰兒身心發展所需之營養,有賴膳食質、量之均衡供應
    。
(一)嬰兒哺乳及輔助食品之調配應依據家長指示調配餵食,必要時可與
      醫生、營養師、護士詳為諮商。
(二)嬰兒每次哺乳量及輔助食品量應詳細記錄:日期、時間、食物名稱
      及份量。
(三)奶瓶、奶嘴與食具應消毒、圍兜保持清潔乾燥。
二、兒童膳食之選購與備製,應注重均衡飲食及符合兒童身心發展所需之
    營養,選購不同種類之食物,食譜宜多變化。
(一)兒童於就托時間內每日所需膳食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佈「每日營
      養素建議攝取量」設計。
(二)每週計畫菜單,菜單應由營養師設計,註明日期並公佈。
(三)兒童在托兒機構內生活四小時者,應供點心一次;八小時者,應供
      點心二次、進餐一次;八小時以上者,應供點心二次、進餐一次或
      二次。
(四)兒童食物飲料之製備與收藏,應注意新鮮、清潔、衛生。
(五)每日應留存膳食樣品乙份,以保鮮膜或有蓋客器包裝,置於七度C
      以下冷藏保存二日備查。
參、環境衛生管理:
    托兒機構之環境衛生以維護兒童身心健康為原則。
一、飲用水:
(一)飲用水水質及其設備之維護管理應符合「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相關
      規定。
(二)托兒機構飲水設備之高度,適合兒童使用,並注意熱水安全。
(三)兒童應各有自用瓶、杯,用後消毒。
二、環境衛生:
(一)室內外應寬敞、清潔、整齊、乾燥。
(二)空氣新鮮、光線充足。
(三)力求減少喧嘩與噪音,保持兒童心情寧靜。
(四)兒童應有專用寢具,並區隔放置、注意通風及定期清洗。
(五)食物、餐具及炊具等均應保持清潔並妥善貯藏。
(六)餿水桶及垃圾桶加蓋,每日清理並清除餿水殘渣。
(七)廁所與排水道等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除滅蚊、蠅、蟑螂等。
肆、健康教育:
    托兒機構健康教育應重視身體機能之健全發展及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
一、培養良好之飲食習慣及餐桌禮儀。
二、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身體清潔,起居定時,並有適當之戶外活
    動。
三、指導兒童正確刷牙方法,並每天至少刷牙五次,包括三餐後、晨起和
    睡前各一次,以養成良好習慣。
四、重視視力保健,應保持眼睛之適度休息,培養良好閱讀習慣及注意環
    境照明度。
五、培養良好如廁習慣。
六、利用各式媒體推行兒童保健、環境衛生及兒童安全教育。
七、指導預防接種與疾病治療。
八、每學期應實施至少八小時之健康教育。
伍、事故傷害防制與處遇:
一、預防:
(一)托兒機構之設施設備應防範兒童事故傷害之發生。
(二)托兒機構內應備置急救用品:如優碘、酒精、剪刀、鉗子、繃帶、
      方塊紗布、脫脂棉、棉籤、粘性膠布、生理食鹽水、急救手冊及冷
      熱水袋等、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照顧兒童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事故傷害緊急處理之相關訓練。
(四)定期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如交通、溺水、火、電、燙傷、跌傷
      、藥物中毒、食物中毒等,以防止傷害產生。
二、處理事故傷害之步驟:
(一)就醫前應作緊急適當處理,如止血、人工呼吸及創傷、中毒、中暑
      和腦震盪之處理。
(二)立即通知家長及特約醫院或家長指定之醫生。
(三)依據兒童緊急醫療同意書,立即處理。
陸、特殊需求兒童處理:
一、兒童身心有缺陷或患病時,應推介至地方衛生機關醫院、診所等,以
    協助其獲得醫療。
二、兒童身心有發展遲緩或不健全時,應主動通報並提供早期療育或轉介
    服務。
第五章  托兒機構行政
壹、組織:
    行政組織人員編制:人員任用需呈報市政府核准後聘任。
(一)置所長(主任)一人,且應為專任。
(二)依收托對象配置專業人員,標準如下:
      1.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
        育人員或保母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2.收托二歲以上至學齡前之兒童,每十至二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
        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人以十人計。
      3.課後托育中心每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
        三十人以三十人計。
(三)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應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
(四)置總務、教保、衛生等組。
貳、工作人員任用標準:
    托兒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護理人員、幼童專用車
    駕駛、廚師、事務工作人員、清潔人員等,以上人員均須健康,無不
    良嗜好者。
一、兒童福利專業人員:所長(主任)、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保母
    人員及社工人員,須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相關規定任
    用。
二、其他工作人員:
(一)特約醫師及護理人員:持有醫師或護士考試及格證書者。
(二)幼童專用車駕駛員:持有職業駕照且通過體格檢查者。
(三)廚師:持有合格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並通過每年健康檢查合格者
      。(檢查除一般及法定傳染病檢查外,應加皮膚病及傷寒檢查)。
參、職掌:
一、所長(主任):
(一)綜理所務,擬訂各項人事辦法、工作計劃及行事曆等。
(二)督導教保方針,參與教學計劃。
(三)主持或對外參加各項會議。
(四)編擬、執行預算及決算。
(五)聘任、管理及考評員工。
(六)建立托兒機構與家庭、社區之聯繫關係。
(七)配合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業務。
二、保育人員及助理保育人員:
(一)負責兒童教保工作,佈置教保環境。
(二)記錄兒童發展學習狀況。
(三)負責家庭聯繫工作。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三、保母人員:
(一)負責照顧0至二歲嬰幼兒之日常生活,佈置托育環境。
(二)記錄嬰幼兒生活狀況。
(三)負責家庭聯繫工作。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四、社工人員:
(一)負責家庭訪視及推廣親職教育
(二)協助家庭運用社會資源,提供轉介服務。
(三)協助特殊需求家庭訂定輔導方案。
(四)辦理社會福利相關補助之申請。
(五)推動托兒機構社區服務計劃。
(六)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五、特約醫師、護理人員:
(一)主持或協助醫務工作。
(二)管理兒童健康紀錄。
(三)推動健康教育計劃。
(四)協助膳食、營養衛生管理。
(五)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六、幼童專用車駕駛員:
(一)駕駛幼童專用車接送兒童。
(二)負責兒童專用車的清洗、保養、維修及安全檢查。
(三)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七、廚師:
(一)採購與製備餐點。
(二)貯藏與管理食物。
(三)清洗與消毒餐具。
(四)清洗與整理廚房設備。
八、事務工作人員:
(一)辦理全托機構事務及採購工作。
(二)負責財產保管及圖書管理事項。
(三)經辦會計出納、文書及人事事項。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九、清潔人員:
(一)清潔室內外環境。
(二)負責簡易之設備修繕工作。
(三)協助處理事務性工作。
肆、經費:
    托兒機構之經費,應作有效之管理與運用。
一、來源:家長所繳費用及其他補助或捐贈等收入。
二、預算:每年編擬「歲出預算」及「歲入預算」。
三、支出:收支款項分類記帳。
四、決算:年終應將全年經費收支狀況,加以結算,編造決算。
五、稅務:繳交如土地、房屋、汽車燃料等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之
    相關規定申報所得。
伍、行政管理:
一、文書:
(一)公文登記後,經所長(主任)批閱、辦理及結案後分類歸檔。
(二)各種會議紀錄、表格、章則、契約、證件、單據、帳簿等,均需分
      類保管。
(三)各種教保資料,如行事曆、活動計劃、日誌、教保觀摩、在職進修
      紀錄、家庭訪問表等,均需分類保管。
(四)兒童相關資料,如名冊、基本資料、體檢表、觀察紀錄、評量表、
      事故傷害紀錄、家庭訪問表等,均需分類保管。
(五)行政業務資料,如工作人員異動及出缺勤紀錄、收托人數異動紀錄
      、各項補助等資料,均需分類保管。
二、人事:
(一)托兒機構內工作人員與機構之勞雇關係,如契約、薪資、工作時間
      、休假、考勤及退休等,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托兒機構內專業人員之進修辦法與規則,機構應明訂條文規範之。
(三)托兒機構內工作人員之聘任及異動,均應申報主管機關。
三、總務:
(一)辦理採購及保管事項。
(二)辦理會計、出納收支帳目及稅務事項。
(三)所舍、設備、環境之維護與修繕。
(四)交通管理事項。
陸、家庭、社區關係:
一、托兒機構與家庭:
    托兒機構不僅在機構內實施兒童教保工作,更期望托兒機構與家庭教
    保觀念及方法一致。
(一)提倡親職教育:
      1.協助父母明瞭兒童發展上各種現象與需要,闡明正確之育兒觀念
        及輔導方法。
      2.協助父母瞭解兒童在托兒機構生活經驗,使能與兒童家庭生活相
        配合。
(二)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為協助父母扮演稱職之親職角色,機構可提供多樣化活動,其方式
      如舉辦親職教育講座、家長座談會、兒童作品及教具展覽、小小運
      動會、園遊會、安排家長參與兒童活動、開闢親職教育專欄、提供
      托兒機構資訊及成立父母成長團體等。
二、托兒機構與社區:
(一)托兒機構為社區內兒童福利機構之一,故應加強與社區內教育,福
      利、衛生機構之合作聯繫,以共同推展社區內兒童之托育服務。
(二)托兒機構可為社區資源中心,在家庭與社區互動中,發揮聯繫、支
      持、轉介及協調社區資源之功能。
(三)托兒機構在兒童保護服務網絡中,擔負通報,協助調查、觀念宣導
      等任務。
(四)托兒機構可配合社區推行社區活動,積極提出服務方案,以推展社
      區親職教育及協助兒童成長。
(五)托兒機構可善用社區公共設施,以利教保活動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