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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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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四十九條之 一審查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 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 設置臺中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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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受理變更編定案件之 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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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八)本府法制處處長。 (九)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轄區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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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三人 ,辦理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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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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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列席指 導、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鄉(鎮、市) 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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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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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關代 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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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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