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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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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四十九條之
    一審查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
    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
    設置臺中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受理變更編定案件之
      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八)本府法制處處長。
(九)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轄區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三人
    ,辦理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列席指
    導、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鄉(鎮、市)
    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關代
    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