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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社會資源推動民間認養本市公有 空地及公共設施,特設置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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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 (二)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之考核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建立之分工、協調事項 及認養考核作業。 (四)其他認養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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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參議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處處長。 (七)本府都發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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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建設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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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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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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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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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相關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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