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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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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社會資源推動民間認養本市公有
    空地及公共設施,特設置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
(二)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之考核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環境維護認養建立之分工、協調事項
      及認養考核作業。
(四)其他認養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參議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處處長。
(七)本府都發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建設處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於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小組相關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